李XX與袁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豫1024民初3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鄢陵縣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李XX,女,漢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XX,男,漢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南扶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鄭東)農業南路51號2單元5、6、10、11層。
負責人:劉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系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中心支公司員工。
原告李XX與被告袁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XX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被告袁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李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支具費用)等共計194736元,后變更訴訟請求為308296元;2、本案所產生的訴訟費用及其它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26日2時30分許,在徐西××國道××鄢陵縣中醫院門口路段處,袁XX駕駛豫K×××××普通低速貨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道路上洪翠英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洪翠英及三輪電動車乘車人李XX、白閃閃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后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袁X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洪翠英、李XX、白閃閃無責任。袁XX駕駛豫K×××××普通低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被告袁XX辯稱:1、事故屬實,被告袁XX駕駛其本人所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愿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進行賠償;2、本次事故與王岳超沒有關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次事故致三人受傷,需在交強險內對其他兩名傷者的損失進行預留,我公司僅承保交強險,同意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2、訴訟費及鑒定費我公司不予承擔;3、肇事車輛系營運貨車,除駕駛證、行車證之外,應提供道路運輸許可證、駕駛車輛的資格證,若不能提供,應當認定為無證駕駛,我公司在交強險墊付后享有追償權利。
本院經審理查明:1、2019年6月26日2時30分許,在徐西××國道××鄢陵縣中醫院門口路段處,袁XX駕駛豫K×××××普通低速貨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道路上洪翠英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洪翠英及三輪電動車乘車人李XX、白閃閃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后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袁X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洪翠英、李XX、白閃閃無責任。袁XX駕駛豫K×××××普通低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2、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19日,原告李XX在鄢陵縣中醫院住院治療23天,診斷為胸椎骨折、腦震蕩、多處軟組織損傷,花去醫療費50329.27元;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18日分別支付門診醫療費211.74元、210.60元、45.50元、120元;以上醫療費合計50917.11元,扣除被告袁XX墊付醫療費600元后為50317.11元。另原告李XX于2019年7月6日支付輔助器具費(支具費用)2800元。
2019年10月31日許昌建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李XX傷殘等級、后期治療費用、護理期、營養期的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李XX外傷致多發胸椎壓縮骨折評定為八級傷殘;2、被鑒定人李XX胸10-腰1椎體處的內固定物取出費用評定為捌仟元左右;3、被鑒定人李XX的護理期評定為9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原告李XX為此支付鑒定費3133.20元(鑒定費2400元、檢查費733.20元)。
3、原告李XX兄弟姐妹三人,其母卜愛仙2018年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20989.15元,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人均工資為39522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戶口本、身份證、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住院病歷、住院證、出院證、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村委會證明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從事道路交通活動中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袁X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洪翠英、李XX、白閃閃無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被告袁XX駕駛豫K×××××普通低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李XX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按照被侵權人損失比例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由被告袁XX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李XX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損失項目及數額為:1、醫療費50317.1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50元×23天);3、營養費1800元(20元×90天,營養期限依鑒定意見);4、二次手術費8000元;5、誤工費13643.21元(39522元÷365天×126天,誤工期限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6、護理費9745.15元(39522元÷365天×90天,護理期限依鑒定意見);7、殘疾賠償金191245.14元(31874.19元×20年×30%);8、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5000元;9、被扶養人生活費10494.58元(卜愛仙生活費20989.15元×5年×30%÷3人);10、鑒定費3133.20元;11、交通費酌定為460元;12、輔助器具費2800元;原告李XX以上損失共計307788.39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等共計83521元{〔李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等合計61267.11元÷(李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等合計61267.11元+洪翠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等合計36940.54元+白閃閃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合計8311.20元=106518.85元)×10000元=5752元〕+〔李XX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等合計246521.28元÷(李XX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等合計246521.28元+洪翠英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合計95546.83元+白閃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計6623.64元=348691.75元)×110000元=77769元〕};原告下余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等共計224267.39元,由被告袁XX予以賠償。原告李XX超出上述數額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李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等共計83521元;(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鄢陵東關分理處,戶名:李XX,賬號:62×××79)
二、被告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李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等共計224267.39元;(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鄢陵東關分理處,戶名:李XX,賬號:62×××79)
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25元,減半收取2963元,由被告袁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智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胡靜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