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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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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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2民初13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青縣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孫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甲,河北瑞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滄州渤海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92091146XXXX。
負責人:高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河北東方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75520元、鑒定費3750元、施救費2500元,以上損失共計8177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7月29日18時40分,原告駕駛車牌號為冀800S9小型客車,沿新華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新華東路天鵝堡門前時,與前方順行的劉美賀駕駛車牌號為冀829R6小型客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次事故經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限額400657.6元的機動車損失險,被告應當在保險限額內足額賠付原告的損失。為了充分切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核實原告駕駛證、行駛證在不存在法律規定保險合同約定的拒賠免賠情形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進行賠付。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施救費不予認可。車損鑒定報告不予認可并申請對車損重新鑒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冀J×××××小型轎車系孫XX所有,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限額為400657.6的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投保期間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2019年7月29日18時00分,孫XX駕駛冀J×××××的小型客車,沿新華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新華東路天鵝堡門前時,與前方順行的劉芙賀駕駛的冀J×××××小型客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30922420190000037號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孫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芙賀無責任。2019年8月29日青縣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J×××××小型轎車在事故中的損失進行了司法評估,評估車輛損失為75520元。原告另支付鑒定費3750元、施救費2500元。
另查明,孫XX的機動車駕駛證、冀J×××××小型轎車的駕駛證均在有效期間內。
以上事實由保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施救費票據、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票據、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孫XX所有的冀J×××××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在本次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并不計免賠,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書確定原告所有車輛冀J×××××小型轎車的車損為75520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因此事故支出鑒定費3750元及施救費2500元系為處理事故、查明案件事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編號為:QD-201911001號公估報告系經當事人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作出,對該公估報告書本院予以認定。故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車損進行重新鑒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于準許重新鑒定的條件,故不準許重新鑒定。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孫XX保險理賠款81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0元,減半收取計9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應在上訴狀寄出的七日內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收款人: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河北省滄州市農行北環支行,賬號:50×××85),并將上訴狀和交納上訴費的銀行回單或上訴費票據一并郵寄我院,逾期不交費的視為不再上訴。
審判員 回永興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陳德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