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曉XX與某保險公司等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1602民初189號 民事 一審 民事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28
人
原告
賈曉偉,女,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
被告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濱城區、渤海十一路以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660179XXXX。
負責人:安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山東一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
訟
請
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共計77000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9年9月20日13時45分許,曹曉駕駛朱新永所有的魯Mxxxxx號車行至濱州市濱城區長江一路渤海十一路路口以西時與原告賈曉偉駕駛的魯Mxxxxx號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經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隊認定曹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另查明,魯Mxxxxx號車所有人為原告,該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被告雙方就理賠數額協商不成,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我方愿意在保險限額內依法賠償,但是認為鑒定報告評估金額過高,存在未達到更換標準的配件項目,保留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的權利。另外,原告方需向我方出具代位求償權轉讓書:承諾未放棄對事故相對方的索賠權、未收到對方任何賠償。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方不予承擔。
審理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事故發生的事實,魯魯Mxxxxx號車投保情況,原告的主體資格,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有爭議的事實及具體項目認定如下:
具體項目
原告主張單位元
認定的相應證據
或計算方法
認定數額單位元
車輛損失
濱州市力搏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
施救費
發票
評估費
發票
合計
原告暫主張77000
判決事項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繳納了保險費用,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義務。魯Mxxxxx號小型轎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原告有權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告主張權利,本院委托濱州市力搏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辯稱原告車損鑒定數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的評估費,系原告為確定其損失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施救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賈曉偉支付保險理賠金47210元;
二、駁回原告賈曉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2.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28.81元,原告賈曉偉負擔333.6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擁軍
二O二O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嫦娥
書記員丁叢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