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X、丁XX等與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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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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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281民初720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2020-01-23
原告:寧X,女,漢族,現住瓦房店市。
原告:丁XX,男,漢族,現住瓦房店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駱X,遼寧杰仕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瓦房店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81702110XXXX。
負責人:朱XX,該公司經理。
被告:叢XX,男,漢族,戶籍地瓦房店市,現住瓦房店市。
被告:乙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大連市中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00744394XXXX。
負責人:吳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男,漢族,系該公司員工,戶籍地遼寧省東港市。
被告:葛XX,男,漢族,戶籍地瓦房店市,現住大連市金州區。
原告寧X、丁XX訴被告、叢XX、、葛XX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X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駱X、被告叢XX、葛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甲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請求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1000元;2.依法請求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10000元;3.依法請求葛XX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871000元,喪葬費43796元,辦理喪葬事宜交通費2000元,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2000元,合計918796元,扣除231000元〔110000元(賈同年駕駛遼BXXXXX號小型轎車因未投保交強險賈同年自己應承擔交強險賠償部分)+110000元+11000元〕余額687796元的30%即206338.80元;4.依法請求乙保險公司針對訴訟請求第三項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保險合同約定直接向原告支付;5.依法請求葛XX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30000元(不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優先支付);6、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上述訴訟請求合計為357338.80元。事實與理由:丁日成系寧X丈夫,丁XX父親。賈同年系遼BXXXXX號小型轎車所有權人(該車無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葛XX系遼BXXXXX號小型轎車所有權人,該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叢XX系遼BXXXXX號二輪摩托車所有權人,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2019年6月30日16時47分左右,賈同年駕駛遼BXXXXX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瓦房店市趙屯鄉鄭屯村季屯路段駛入道路東側超車時,與由南向北葛XX駕駛的遼BXXXXX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遼BXXXXX號小型轎車被撞后駛入道路西側,與由北向南丁日成駕駛的遼BXXXXX號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遼BXXXXX號二輪摩托車被撞又碰到同方向叢XX駕駛的遼BXXXXX號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丁日成當場死亡,叢XX受傷,肇事后賈同年棄車逃逸,2019年7月1日投案。交通事故認定,賈同年負事故主要責任,葛XX負事故次要責任,丁日成、叢XX無事故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原告部分合理損失如下:一、死亡賠償金:43550元/年X20年=871000元;二、喪葬費:43796元;三、辦理喪葬費事宜交通費:2000元;四、辦理喪葬費事宜誤工費:2000元;五、葛XX承擔精神撫慰金:100000元X30%即3000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叢XX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意見。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辦理喪葬事宜交通費略高,法院酌情裁定。
被告葛XX辯稱,我不賠償精神撫慰金,交強險優先支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丁日成系寧X丈夫、丁XX父親。賈同年系遼BXXXXX號小型轎車所有權人(該車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葛XX系遼BXXXXX號小型轎車所有權人,該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叢XX系遼BXXXXX號二輪摩托車所有權人,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2019年6月30日16時47分左右,賈同年駕駛遼BXXXXX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瓦房店市趙屯鄉鄭屯村季屯路段駛入道路東側超車時,與由南向北葛XX駕駛的遼BXXXXX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遼BXXXXX號小型轎車被撞后駛入道路西側,與由北向南丁日成駕駛的遼BXXXXX號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遼BXXXXX號二輪摩托車被撞又碰到同方向叢XX駕駛的遼BXXXXX號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丁日成當場死亡,叢XX受傷,肇事后賈同年棄車逃逸,2019年7月1日投案。經公安機關認定,賈同年負事故主要責任,葛XX負事故次要責任,丁日成、叢XX無事故責任。本院(2019)遼0281刑初443號案判決報告人賈同年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寧X、丁XX死亡賠償金11萬元。
另查,2018年大連市全年城鎮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3550元,喪葬費43796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賈同年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葛XX負事故次要責任,丁日成、叢XX無事故責任,原告主張被告葛XX承擔30%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因遼BXXXXX號二輪摩托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遼BXXXXX號小型轎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故對原告主張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1000元、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葛XX按30%比例賠償原告扣除已判決賈同年賠償部分及已主張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的余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辦理喪葬事宜交通費、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合計206338.80元,由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保險合同約定直接向原告支付,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葛XX賠償精神撫慰金30000元(不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優先支付),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寧X、丁XX死亡賠償金11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寧X、丁XX死亡賠償金110000元;
三、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保險合同約定直接向原告寧X、丁XX賠償損失206338.80元;
四、被告葛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寧X、丁XX精神撫慰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6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葛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遲 峰
人民陪審員 許秀杰
人民陪審員 李 晶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