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張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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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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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24民初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鄢陵縣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徐XX,男,漢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奎,河南三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漢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
住所地:駐馬店市驛城區(計生服務培訓中心)。
負責人:鄧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
住所地:許昌市。
負責人: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XX與被告張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徐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奎,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徐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評估費等共計132435元,后變更訴訟請求為172122元;2、訴訟費及其它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8日15時00分許,張X駕駛豫K×××××小型轎車沿河南省鄢陵縣鄢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該線17公里100米(劉英橋路段)時,與由北向南徐XX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造成三輪車駕駛人徐XX及乘車人徐紅雨受傷,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后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徐XX、徐紅雨無責任。被告張X駕駛王文靜所有的豫K×××××小型轎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有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被告張X未答辯。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1、如本次事故屬實,原告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被告車方提供車輛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與保險信息核對無誤,且上述證件在事故發生時處于有效檢驗期間內,另不存在保險免賠情形,我公司愿意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要求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鑒于原告在本次訴訟中提交的有人傷司法鑒定意見書,我公司保留對該鑒定意見書提出重新鑒定的權利;3、原告的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用藥;4、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多個案件,還有另外一個傷者未起訴,交強險應為另一傷者預留份額;5、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1、我公司僅承保商業三者險,對超出交強險各分項限額部分,如沒有免責情形,我公司依法對原告進行賠償;2、原告的醫療費應扣除百分之十五的非醫保用藥;3、原告的訴求過高,對無法律依據的部分請法院不予支持;4、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1、2019年1月8日15時00分許,張X駕駛豫K×××××小型轎車沿河南省鄢陵縣鄢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該線17公里100米(劉英橋路段)時,與由北向南徐XX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造成三輪車駕駛人徐XX及乘車人徐紅雨受傷,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后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徐XX、徐紅雨(明確表示放棄訴訟)無責任。被告張X駕駛王文靜所有的豫K×××××小型轎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有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2、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5月6日,原告徐XX在鄢陵縣中醫院住院治療118天,診斷為雙側恥骨骨折、坐骨骨折,花去醫療費43243.21元。
2019年10月25日許昌誠運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徐XX傷殘等級、后期治療費用、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的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徐XX骨盆多發骨折畸形愈合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2、被鑒定人徐XX取出骨盆內固定裝置的醫療費用約需柒仟元左右;3、被鑒定人徐XX的誤工期限需180日、護理期限需107日、營養期限需107日。原告徐XX為此支付鑒定費1420元(鑒定費1300元、檢查費120元)。
2019年5月23日,河南省易德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徐XX的三輪電動車損失評估為3200元。原告徐XX為此支付評估費400元。
被告張X為原告徐XX墊付費用15000元。
3、原告徐XX兄弟三人,其母聶英2018年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20989.15元,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人均工資為39522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戶口本、身份證、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住院病歷、住院證、出院證、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票據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從事道路交通活動中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張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徐XX、徐紅雨(徐紅雨明確表示放棄訴訟)無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張X駕駛的豫K×××××小型轎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有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徐XX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由被告乙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如仍有不足,由被告張X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徐XX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損失項目及數額為:1、醫療費4324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900元(50元×118天);3、營養費2140元(20元×107天,營養期限依鑒定意見按107天計算);4、后期治療費7000元;5、誤工費19490元(39522元÷365天×180天,誤工期限依鑒定意見按180天計算);6、護理費11585元(39522元÷365天×107天,護理期限依鑒定意見按107天計算);7、殘疾賠償金63748元(31874.19元×20年×10%);8、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5000元;9、被扶養人生活費6296元(聶英生活費20989.15元×9年×10%÷3人);10、鑒定費1420元;11、交通費酌定為2500元;12、車輛損失費3200元;13、評估費400元;原告徐XX以上損失共計171922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徐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期治療費1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110000元,車輛損失費、評估費2000元,共計1220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徐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評估費49922元,扣除被告張X為原告墊付費用15000元,實再付34922元。原告徐XX超出上述數額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徐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評估費等共計122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徐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評估費等共計34922元;
三、駁回原告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43元,減半收取1872元,由被告張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智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胡靜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