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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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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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民初2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景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楊X,男,漢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X,景縣景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700347896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車輛損失費用80408元、公估費4800元、施救費1200元,共計86408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1日原告司機劉學會駕駛冀G×××××小型汽車在衡德高速衡水方向66公里加400米處與李書峰駕駛車牌號為豫N×××××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衡水支隊景縣大隊第13860242019800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司機劉學會在此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等保險,特訴至法院支持訴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金額24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公司在確認駕駛人員駕駛資格合法有效也無相關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對原告主張的損失依法進行賠償。不承擔本案鑒定費和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三公估報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主張公估價格偏高,且無修理費發票予以證實其實際修復所花費數額。被告雖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三提出異議,但未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該份證據予以采信,確認原告車輛車損金額為80408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日12時40分許,劉學會駕駛原告的冀G×××××小型汽車在河北省衡德高速衡水方向66公里加400米處與李書峰駕駛的豫N×××××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衡水支隊景縣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學會負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車輛車損金額為80408元、公估費4800元、施救費1200元。原告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40000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期間內。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予保護。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原告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車輛受損,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被告主張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的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原告支付的公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依法應予賠付,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楊X車輛損失80408元、公估費4800元、施救費1200元,共計8640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60元,減半收取9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琳琳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翟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