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沙XX·加那坎白與古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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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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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223民初240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沙灣縣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胡沙XX·加那坎白,男,哈薩克族,現住新疆沙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哈孜XX·胡沙XX(父子關系),男,哈薩克族,現住新疆沙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布外XX·日西提(一般代理),系新疆巴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古XX,男,漢族,現住新疆烏蘇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塔城地區。
負責人:許燕鵬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買吾XX·艾尼(一般代理)),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灣分公司員工。
原告胡沙XX·加那坎白訴被告古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沙XX·加那坎白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哈孜XX·胡沙XX、布外XX·日西提,被告古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買吾XX·艾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沙XX·加那坎白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29071元{其中;醫療費34205.42元、傷殘賠償金26345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60元(120元/天×38天)、誤工費34989元(67932元×188天÷365天)、護理費7072元(67932元×38天÷365天)、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4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1日01時40分許,被告古XX駕駛×××號東風日產牌小型轎車由東向西駕駛至肇事地點處時,將前方行人原告胡沙XX·加那坎白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在沙灣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8天。經沙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古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殘等級評定為10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確定為15000元。據了解,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家庭無法承受的困難,請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
被告古XX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書沒有異議,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合理部分的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事故的發生無異議,肇事車輛在該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公司對原告的合理部分進行理賠,鑒定費和訴訟費不在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日01時40分許,被告古XX駕駛×××號東風日產牌小型轎車由東向西駕駛至肇事地點處時,將前方行人原告胡沙XX·加那坎白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在沙灣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8天,共花費34205.42元,其中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墊付10000元。2018年10月11日,沙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沙公認字(2018)第0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古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2019年4月18日,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科正所(2019)臨鑒字第075號法醫學臨床鑒定意見書,對原告傷殘等級評定為10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確定為15000元。另查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額度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胡沙XX·加那坎白增加誤工費10826元,增加護理費914元,合計11740元,對其被告古XX、某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也未要求需要答辯期。
以上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票據、醫院病歷、法醫學鑒定書、診斷證明、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的相關法律,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定性,定量結論,是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事故雙方當事人所應承擔責任比例和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科學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院認為,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作出(2019)臨鑒字第07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和沙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2018)0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
關于具體的賠償項目、賠償數額的問題:
(一)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損失。醫療費34205.42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60元,被告古XX、某保險公司不持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合計53765.42元,從中應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
(二)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
1、護理費38天×210天/天=7980元。原告主張護理期間被告古XX、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對計算標準認為過高。本院酌定陪護費標準為125元∕天×38天=4750元。
2、殘疾賠償金26345元,被告古XX、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
3、誤工費45780元,被告古XX、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故予以支持。
4、交通費500元。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實名制票據,被告古XX、某保險公司均要求法庭酌定。本院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其酌定300元。
5、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告古XX、某保險公司均要求法庭酌定。本院認為,此次事故給造成原告一定程度的傷害,所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有理有據,且符合法律規定,故予以支持。
上述合計82175元,未超出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內應向原告予以賠付。
(三)商業三者險賠付范圍內的損失:
1、超出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的金額43765.42元(53756.42元-10000元)。
2、原告主張由被告承擔人體損傷傷殘鑒定產生的費用1400元,系因此次事故產生的必要支出,有相關票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合計45165.4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應向原告予予以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向原告胡沙XX·加那坎白賠付82175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限額范圍內賠付45165.42元。
三、駁回原告胡沙XX·加那坎白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881元,由被告古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阿不都熱合曼
人民陪審員周少蓮
人民陪審員拜克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巴合提
書記員賈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