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不都熱XX·吐合提與馮XX、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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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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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223民初196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沙灣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阿不都熱XX·吐合提,男,維吾爾族,現住新疆沙灣縣,公民身份證號:×××。
被告:馮XX,男,漢族,現住新疆沙灣縣,公民身份證號:×××。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40小區-C號。
負責人:李和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該公司員工。
被告:石河子市雄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河子市城區-1號。
法定代表人:范德軍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阿不都熱XX·吐合提與被告馮XX、某保險公司、石河子市雄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阿不都熱XX·吐合提,被告馮X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到庭參加訴訟。石河子市雄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2768.84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8日12時50分許,被告馮XX駕駛被告石河子市雄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號斯太爾牌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在××縣交匯處左轉彎行駛時,與原告駕駛的×××號漢豐牌電動車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馮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在被告駕駛的肇事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且在保險期間。
被告馮XX辯稱:事故發生的過程和事實認可,合理費用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理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事故發生的事實和經過及劃分責任均無異議,肇事車輛我公司只投保交強險。原告的合理費用我公司愿意賠付。
被告石河子市雄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間內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未到庭質證。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8日12時50分許,被告馮XX駕駛被告石河子市雄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號斯太爾牌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在××縣交匯處左轉彎行駛時,與原告阿不都熱XX·吐合提駕駛的×××號漢豐牌電動車碰撞,造成原告阿不都熱XX·吐合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分別于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9日在沙灣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一天時間,花費3036.09元。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26日在新疆醫科大學第六附屬醫院住院治療17天,花費13386.84元,各項門診費800元,以上合計17223元,其中被告馮XX墊付12036.93(對其原告予以認可),自行墊付5186.93元。于2018年4月10日沙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沙公交認字(2018)第0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馮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肇事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被告石河子市雄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且事故發生在在保險期間。
以上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收費票據,被告提供的相關票據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與認可等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的相關法律,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定性、定量結論,是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事故雙方當事人所應承擔責任比例和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沙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2018)第0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不同。根據本案交通事故成因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確定被告馮XX的責任比例為70%,確定原告阿不都熱XX·吐合提責任比例為50%。
關于具體賠償項目、賠償數額問題分析認定如下:
(一)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損失。
1.住院治療費16422.93元、門診費用800元,合計17222.93元,被告馮XX、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
2.營養費900元(50元∕天×18天)。營養期限實際住院天數計算,于法有據,故予以支持。但計算標準過高。本院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將計算標準酌定35元∕天×18天=63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2160元(120元/天×18天),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合計20012.93元-被告馮XX墊付的12036元=7976.9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范圍之內向被告馮XX支付10000元,在商業險限額內由被告馮XX應承擔的責任比例70%向原告賠付5583.8元(7976.93元×70%)。
(二)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
1.護理費3780元(210元/天×18天)。原告按照實際天數計算符合法律規定,但計算標準過高。本院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將計算標準酌定為120元∕天×18天=2160元。
2.誤工費210元/天×108天=22680元。經庭審查明事實,原告享有退休,故本院對所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
3.交通費1000元。根據事故地、原告居住地與醫療機構的距離、陪護人數、就醫次數等實際情況,本院酌定交通費600元。
4.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按照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比例本院酌定為1500元。
上述合計4260元,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范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
(三)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
1.財產損失費4000元。原告提供的相關票據在案佐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2000元。
綜上,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6260元。
(四)商業三者險賠付范圍內的損失:
1.超出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部分的金額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由被告馮XX應承擔的責任比例70%向原告賠付1400元(2000元×70%)
本院為了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向原告阿不都熱XX·吐合提賠付6260元,向被告馮XX支付醫療費1萬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起十日內在商業險限額內向原告阿不都熱XX·吐合提賠付醫療費5583.8元、財產損失費1400元,合計6983.8元。
三、駁回原告阿不都熱XX·吐合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69元,由被告馮XX負擔608.3元,原告阿不都熱XX·吐合提自行負擔260.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阿不都熱XX
人民 陪 審員 吳 亞 萍
人民 陪 審員 周 少 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巴 合 提
書 記 員 賈 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