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XX與蘇州大皓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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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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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83民初1684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鄒X1,男,2012年生,漢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
法定代理人:鄒X2,男,漢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系原告鄒X之父。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江蘇恒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州大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陸家鎮市浦路291號A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3MAXXX9J41W。
法定代表人:王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3737085XXXX。
負責人:顧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鄒X1與被告郭奪、蘇州大皓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原告鄒X1申請撤回對被告郭奪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原告鄒X1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原告鄒X1法定代理人鄒X2,被告蘇州大皓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鄒X1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279587.55元、護理費101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70元、交通費1063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0日,被告郭奪駕駛蘇E×××××重型廂式貨車與鄒X3駕駛電動自行車(載有原告鄒X1)在昆山市XX公司門口路段發生事故,造成原告鄒X1受傷,被告郭奪負全部責任。被告郭奪駕駛車輛車主為被告蘇州大皓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現因賠償事宜,原告向法院起訴。
被告蘇州大皓物流有限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事發時,被告郭奪為我公司員工,系履行職務行為。事發后我公司在本案中墊付1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經核對原告的醫療費包括245138.86元,外購藥為22074.2元,對于用血互助基金的8160元真實性認可,但是該基金在傷者家屬參與獻血后該基金予以退還。對上述藥品醫藥費應當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對住宿費不予認可,交通費由法院酌情認定,對護理費認為護理人數和費用過高,認可住院39天。訴訟費我司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9年7月10日,被告郭奪駕駛蘇E×××××重型廂式貨車與鄒X3駕駛電動自行車(載有原告鄒X1)在昆山市XX公司門口路段發生事故,造成原告鄒X1受傷,被告郭奪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被告郭奪駕駛的蘇E×××××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發后,被告蘇州大皓物流有限公司墊付10000元。被告郭奪系被告蘇州大皓物流有限公司員工,事發時履行職務行為。在本案審理前,原告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就部分賠償達成了協議,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陪付了醫療費限額10000元,護理費理賠付了400元,商業險理賠了67149.39元。原告住院39天,產生住院醫療費及門診費245138.86元,外購藥為22074.2元。
上述事實,由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醫療費票據及當事人陳述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應損失。被告郭奪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郭奪應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事發時被告郭奪駕駛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應由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
關于原告損失,本院認定如下:醫療費279587.76元、護理費3900元(39天*100元/天)、交通費500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因在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中已經包含了原告住院期間購買食品(奶粉、飲料等)的費用,故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不再計算。
原告上述損失共計283987.7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被告蘇州大皓物流有限公司墊付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代原告返還,扣除返還被告蘇州大皓物流有限公司的10000元后,被告某保險公司還應賠償原告273987.76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鄒X273987.7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返還被告蘇州大皓物流有限公司墊付款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執行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1860元,減半收取93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案件受理費原告已經預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履行上述賠償義務時就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審判員 沈 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馬雪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