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田XX、風陽縣升騰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浙0411民初19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2203、2301、2302、2303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0679875XXXX。
代表人:王輝,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楊高波、何麗君,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XX,男,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潛山縣。
被告:風陽縣升騰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26684957XXXX。
法定代表人:沈X,經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寧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4002679271XXXX。
代表人:黨躍榮,經理。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田XX、風陽縣升騰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麗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請:1、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車款等各項損失共計9011.9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未作答辯。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實為,2017年4月16日,被告田XX駕駛皖1261992號拖拉機行至嘉興市秀洲區康樂路口時與案外人彭嘉興駕駛彭代習所有的冀A×××××號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冀A×××××汽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田XX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案外人彭嘉興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彭代習為其冀A×××××號汽車向原告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為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冀A×××××號汽車損失為修理費11542元,拖車費475元,共計12017元,原告根據保險合同己將總計12017元的保險金賠付給彭代習。
另查明,被告田XX駕駛皖1261992號拖拉機所有人為被告風陽縣升騰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并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將交強險限額內賠款2000元交付給被告田XX。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案外人彭嘉興駕駛的冀A×××××汽車投保在原告處,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已向冀A×××××汽車所有人賠付了12017元,依法取得了代位追償的權利。由于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將交強險限額內賠款2000元交付給被告田XX,由被告田XX賠付該20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本案中,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田XX負事故主要責任,應由被告田XX向原告賠付9011.9元保險理賠款,故原告主張的9011.9元保險理賠款,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被告田XX、風陽縣升騰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系雇傭關系或勞動合同關系,及其他關系,兩被告也未到庭參加訴訟,應由車輛肇事方即被告田XX承擔不利后果,由被告田XX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風陽縣升騰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可以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甲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9011.9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后附頁)
審判員 陳明源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鄭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