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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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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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733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任XX,女,漢族,住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浙江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
主要負責人:戴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浙江盛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任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經審理終結。
原告任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128359元(其中車輛損失119379元,施救費6500元,鑒定費2480);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魯RXXXXX車輛向被告投保了商業險,商業險項下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及相應的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2019年7月30日6時28分許,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鄭高紅駕駛上述保險車輛在嵊州市水庫與案外人趙培駕駛的浙DXXXXX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案外人趙培負事故主要責任,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鄭高紅負事故次要責任。本次事故造成魯RXXXXX車輛損失119379元,支出評估費2480元、拖車費1500元、施救費1000元、吊車費4000元,合計128359元。后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將車輛的保險權益轉讓給原告,因原告與被告就本次保險事故賠償協商未果,遂釀成本案糾紛。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判如所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于原告要求承擔的車輛損失費119379元及施救費6500元無異議,由法院依法進行裁決;2.第一次的評估費用2480元由原告自行委托,不應當由被告承擔,重新評估的費用也應當由原告承擔;3.本案系商業保險合同糾紛,根據商業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不在賠付范圍,應當由原告承擔。
原告任XX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一份及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魯RXXXXX車輛在被告處投保等事實。
證據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一份及鄭高紅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案涉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等事實。
證據3,紹興中金字第ZJXXX9090012U鑒定評估報告及浙江增值稅普通發票、浙江通用打印發票各一份,用以證明案涉事故造成魯RXXXXX車輛損失,并支出評估費2480元、拖車費等6500元等事實。
證據4,通知及快遞查詢單各一份,用以證明被保險人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通知被告某保險公司參與定損的事實。
證據5,保險權益轉讓通知書及快遞查詢單各一份,用以證明被保險人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將魯RXXXXX車輛的保險權益索賠權已經轉讓給原告任XX,并已告知被告的事實。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5均無異議,要求原告補充提交駕駛員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等原件予以核實確認。
依被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杭州聯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魯RXXXXX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并出示如下證據:
證據6,編號為LHXXX01519090聯恒公估報告一份,用以證明魯RXXXXX車輛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19379元的事實。
經質證,原、被告對證據6均無異議。
本院認證認為,證據1-6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符合證據采信條件,本院經審核后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14日,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對牌號為魯RXX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保險期間為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其中車輛損失險為309043元。2019年7月30日6時28分許,趙培駕駛車牌號為浙DXXXXX車輛在嵊州市水庫與鄭高紅駕駛車牌號為魯RXXXXX車輛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培負事故主要責任、鄭高紅負事故次要責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魯RXXXXX車輛支出施救費、拖車費等共計6500元。事故發生后,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對魯RXXXXX車輛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損失自行委托紹興中金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出具鑒定評估報告一份,評定魯RXXXXX車輛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48719元,并支付評估費2480元。嗣后,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將魯RXXXXX車輛因案涉事故的保險權益索賠權轉讓給原告任XX,并于2019年9月28日將債權轉讓情況告知被告某保險公司。2019年11月26日,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魯RXXXXX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本院依法委托杭州聯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該公司于2020年1月5日出具聯恒公估報告一份,估定RN2891車輛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19379元,并由被告支付評估費6350元。
本院認為,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之間訂立的車輛損失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車輛被撞致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確定,因紹興中金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評估報告系被保險人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未與保險人協商核定車損的前提下單方委托作出,保險人不予認可該結論并向本院申請重新核定,故車輛損失應以本院委托評估所確定的結論為準,保險人應據此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因紹興中金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評估報告未被本院采信作為本案認定事故車輛實際發生損失的依據,由此產生的評估費不屬于保險法中規定的“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因此,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自行支付的評估費2480元,應由其自行承擔。對本院依被告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評估所產生的評估費6350元,屬于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即被告承擔(已由保險人支付);本案所涉事故車輛的拖車費1500元、施救費1000元、吊車費4000元,合計6500元均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本院予以支持;另被保險人巨野效義運輸有限公司將保險賠償金求償權轉任給本案的原告,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有效;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支付任XX車損險保險賠償金125879元,款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任XX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818元,減半收取140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款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重新評估費63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錢家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蔡淑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