宦XX、某保險公司與楊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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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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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民終219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原告):宦XX,男,漢族,現住長春市朝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吉林五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長春市二道區。
負責人:楊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XX,吉林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甲,女,漢族,住長春市寬城區。
上訴人宦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吉0193民初1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宦XX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增加傷殘賠償金11327.6元、營養費增加6300元、輪椅拐杖620元、復印病歷費362.8元。2.二審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令三個十級傷殘的傷殘賠償金附加指數按2%計算過低,依據吉高法(2008)245號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多個傷殘的附加指數10-8級增加1-5%計算,宦XX認為每一個10級增加2%,共增加4%。二、一審營養費按每日30元計算沒有依據也不符合長春地區司法實踐的每日按100元計算標準。三、宦XX骨折需要輔助性的輪椅、拐杖輔助器具,在醫院復印病歷費實際發生,一審對此沒有判令錯誤。綜上,請二審法院依法維護宦XX的上訴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楊X甲辯稱,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律師費10000元、鑒定費52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5697.5元,合計40897.5元。2.后續治療費63000元不應支持。3.一、二審訴訟費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關于律師費、鑒定費保險合同條款中有約定不屬于某保險公司賠償項目,因此不應當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該費用。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一審宦XX沒有提交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撫養人沒有生活收入來源和沒有勞動能力,因此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缺乏事實依據。關于后續治療費63000元數額過高,某保險公司已經向一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未獲準許,侵害了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后續治療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另行主張。綜上所述,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宦XX辯稱,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時沒有證據證明免責條款作出了提示和說明義務,被撫養人是近70歲的老人,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生活收入來源,需要子女進行撫養,后續治療費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時沒有提出鑒定,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楊X甲辯稱,我投保的時候某保險公司沒有明確表明,我也不知道這事,其他意見同一審判決。
宦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原告各項費用總額為477814.51元(包含律師代理費20000元),其中醫XX為177960.49元、后續治療費63000元、傷殘賠償金113276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569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營養費9000元、護理費17935.36元、誤工費24519.26元、交通費863.1元、器具費1200元、鑒定費5200元、復印病例362.8元、保險不足部分由被告楊X甲承擔。二、案件受理費、律師代理費20000元、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24日18時,被告楊X甲駕駛×××號車沿蔚山路行駛至蔚山路錦河街口時左轉彎,與原告宦XX駕駛摩托車碰撞,兩車損壞,原告宦XX受傷。2018年9月28日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春新區大隊作出第2201094201800031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X甲負全部責任,原告宦XX無責任。
×××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事故發生后,原告宦XX到吉林省前衛醫院和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治療,診斷為閉合性胸外傷、雙肺挫傷、右側血氣胸、右側第2-10肋骨骨折等,住院38天,花住院費279057.01元。出院診斷注意事項:注意休息,加強營養,全休三個月,隔日切口換藥,定期復查,病情變化隨診等。
原告宦XX于2018年12月3日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護理期限、營養費、二次手術費、傷殘等級、誤工期限進行鑒定。2018年12月6日該中心作出吉常司鑒中心(2018)法臨鑒字第113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此次外傷腰2椎體骨折術后評定為十級傷殘,肋骨骨折達十級傷殘,右髖臼骨折術后達十級傷殘,二次手術費63000元、護理期限90日、營養期90日、誤工期180日。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保留重新鑒定權,但在限定的期限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向本院提交書面鑒定申請書,視為其放棄鑒定申請。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吉常司鑒中心(2018)法臨鑒字第113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予以認定。經核查,原告宦XX各項經濟損失:1.核票據醫XX286950.49元(其中108990元系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余款177960.49元),予以認定;2.護理費原則上保護一人,鑒定機構沒有認定多少天需要二人護理,護理費12610.8元(140.12元*90日),有鑒定為憑,予以認定;3.原告宦XX住院3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予以認定;4.鑒定營養期90日,營養費2700元(90日*30元),予以認定;5.原告宦XX提供在職證明、工資證明證實事故發生時其在長春雷允上健康養生有限公司任操作工,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工資是否實際足額發放,缺乏對應的銀行流水證明,原告宦XX沒有提供銀行流水,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成立,從事故發生2018年9月24日到評殘前一日2018年12月5日誤工期為72天,參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誤工費10088.64元(72天*140.12元),予以認定;6.律師代理費20000元,有發票,有律師出庭,予以認定,酌情保護10000元;7.后續治療費63000元,有鑒定為憑,予以認定;8.鑒定費5200元,有《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發票,予以認定;9.原告宦XX三處十級傷殘,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保護12000元;10.原告宦XX居住在城市,其傷被評定為三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金67965.6元(28319元*20年*0.12),予以認定;11.原告的傷診斷為閉合性胸外傷、雙肺挫傷、右側血氣胸、右側第2-10肋骨骨折等,其臥床應防濕疹,其購買機械設備用纖維增強及氣墊床是必要的,殘疾輔助器具費580元,予以認定,輪椅和拐杖620元的收據,不是發票,欠缺合法性,不予認定;12.復印病例362.8元,系收據,不是發票,欠缺合法性,不予認定;13.交通費863.1元,有票據,予以認定;14.原告居住在城市,生活來源于城市,原告父親宦興增保護13年,其母鄭廣香保護12年,原告有一姐姐宦淑華,被撫養人生活費32582.88元(20051元X25年÷2人X0.12),原告請求25697.5元,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所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所做的記錄和認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根據涉案交通事故經過所作的事故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春新區大隊確定:被告楊X甲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楊X甲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該過錯與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相關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痢痢撂栜囋诒桓婺潮kU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鑒定費、律師費、訴訟費是否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及非醫保用藥是否應核減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作出提示和明確說明,因此本案中的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鑒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對非醫保用藥無需核減。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XX1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護理費12610.8元、交通費863.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殘疾賠XX48159.96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8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5697.5元、誤工費10088.64元,合計11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10000元已經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殘疾賠XX19805.64元、后續治療費63000元、醫XX276950.49元(其中9899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營養費2700元、律師代理費10000元、鑒定費5200元,合計282466.1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98990元已經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后沒有需要被告楊X甲賠償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宦XX:醫XX1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護理費12610.8元、交通費863.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殘疾賠XX48159.96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8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5697.5元、誤工費10088.64元,合計11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10000元已經扣除)。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宦XX:殘疾賠XX19805.64元、后續治療費63000元、醫XX276950.49元(其中9899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營養費2700元、律師代理費10000元、鑒定費5200元,合計282466.1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98990元已經扣除)。三、駁回原告宦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44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933元,原告宦XX負擔1508元。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一、關于宦XX的上訴請求。1.宦XX此次外傷經鑒定腰2椎體骨折術后十級傷殘,肋骨骨折達十級傷殘,右髖臼骨折術后達十級傷殘,三個十級傷殘中,以其中一個十級傷殘為基數,其他兩個十級傷殘共增加2%,一審法院確定的殘疾賠XX計算比例系數適當,應予維持。2.原審判決按30元每日計算營養費,金額適當,符合本地區計算標準,二審予以維持。3.原審以輪椅、拐杖、復印病例的證據不是發票,未予保護,證據采信及裁判結果無錯誤之處,二審不予改判。二、關于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蹦潮kU公司僅提供綜合條款,不足以證明其向投保人出示或送達了該條款,不能充分證明其就律師費免責盡到了提示義務,不能證明其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是為了查明損失數額支付的,根據該條規定,依法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宦XX一審提供了戶口簿、德惠市大青咀鎮興龍溝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原審保護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據充分,確定的標準及金額亦無不當。3.宦XX提供了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二次手術費63000元,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未在原審法院限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原審視為其放棄鑒定申請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對宦XX提供的鑒定意見,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因此,原審保護宦XX后續治療費63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宦XX、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宦XX負擔265.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377.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董惟祎
審判員 高 心
審判員 劉 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