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XX與白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冀0184民初9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新樂市人民法院 2020-02-11
原告:靳XX,男,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石家莊市新樂星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XX,男,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
負責人:金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公司員工。
原告靳XX與被告白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被告白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事實:
2019年03月31日30分許,白XX駕駛冀AXXXXX小型轎車,沿新樂市新化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柴里村鴻福莊園交叉口時,與由東向西行駛左轉彎靳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靳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新樂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1301841201900002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白XX、靳XX分別承擔同等責任。
原告靳XX受傷后,在新樂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共計住院39天,2019年5月20日,新樂市中醫醫院出具診斷證明,處理意見為:“1、住院治療(2019.3.31-2019.5.9)2、繼續門診治療,休息兩周,兩周后復診”。原告申請對其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9年12月2日,該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冀盛唐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1078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靳XX誤工期限建議為180日,護理期限建議為60日,營養期限建議為6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90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住院病歷和診斷證明均未載明需加強營養。
被告白XX駕駛的冀A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一份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
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事項:
賠償
項目原告
主張被告答辯本院認定及理由1、醫藥費原告主張30178.64元,包括外購藥費用57.6元。原告并提交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用藥明細、費用清單、診斷證明等。被告認為應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對外購藥花費57.6元不予認可,認為沒有醫院醫囑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原告靳XX因交通事故受傷,原告提交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費用清單等證據,證明住院期間費用花費情況,故對原告要求的醫藥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診斷證明載明繼續門診治療,且原告提交售藥單位票據,故對原告外購藥花費,本院予以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3900元。
被告無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告靳XX共計住院39天,其要求住院伙食補助費3900元(100元/天X39天),本院予以支持。3、營養費原告主張3000元,每天50元,計算60天。被告認為原告醫囑未顯示需加強營養,且原告要求標準過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提交的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原告營養期建議為60日,結合原告年歲及傷情本院酌定原告營養費為每天40元,計算60天,原告營養費為2400元(40元/天X60天)。4、護理費原告主張9600元,護理人員為原告兒子靳力敏,按月工資4800元計算,提交新樂市然新車籃廠的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誤工證明,工資減少收入證明,事故前三個月工資表。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護理人員證據不予認可,認為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早于公司注冊時間2017年12月12日,不符合客觀事實,同意按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護理期限計算60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原告提交護理人員靳力敏的勞動合同、誤工證明,工資表,但未提交繳納“三險一金”等相關證據,對其護理費標準本院不予采信。護理費標準按照2019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護理期按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計算60天,故原告護理費6566.63元【39947元/365天X60天】。5、鑒定費原告主張900元,提交鑒定費票據。被告認為不屬于直接損失,不予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進行司法鑒定系為確定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故對于原告要求的該項損失,本院予以支持。6、財產損失費原告主張2500元,電車損失。被告甲保險公司提交物損損失確認書一份,認可財產損失10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原告靳XX的電動三輪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被告甲保險公司認可原告財產損失為1000元,本院予以確認。7、交通費原告主張1000元。被告要求法院酌定。結合原告住址,住院時間及距離,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費為500元。原告主張51078.64元本院確認原告損失為:45445.27元。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新樂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客觀、公正,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事故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原告靳XX應獲得賠償的損失,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當事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責任。
原告靳XX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36478.64元(30178.64元+3900元+2400元),首先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10000元,剩余26478.64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事故承擔50%的賠付責任,即13239.32元(26478.64元X50%)。原告護理費、交通費共計7066.63元(6566.63元+5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的財產損失費10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支付的鑒定費9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承擔50%的賠付責任,即450元(900元X50%)。綜上,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靳XX18066.63元(10000元+7066.63元+100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原告靳XX13689.32元(13239.32元+45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靳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損失費等共計18066.63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靳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等共計13689.32元。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元,減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靳XX負擔42元,被告白XX負擔133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70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繳費收據或轉賬憑證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XXX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 琦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白新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