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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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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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283民初699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莊河市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連市中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00118462XXXX。
負責人:藺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系遼寧法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漢族,住莊河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經審查發現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適用簡易程序,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XX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代賠款2850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9日,張XX駕駛證車牌號為遼B×××××轎車(該車在原告處投保強制險和商業險)在事故地點與張寶義駕駛的車牌號為遼B×××××轎車相撞。本起事故經莊河市交通警察管理大隊認定: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寶義無責任。本起事故造成遼B×××××轎車損失28500元。原告已賠償遼B×××××轎車投保人的全部損失,依法對被告享有追償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權利現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XX未作答辯。
經開庭審理,原告向本院提交莊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大連增值稅普通發票、維修清單、結算單、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本院對上述證據的有效性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的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月19日11時30分,張XX駕駛車牌號為遼B×××××小型汽車,在莊河市水果批發市場門口與張寶義駕駛車牌號為遼B×××××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經莊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張XX負全部責任,張寶義無責任。經雙方共同請求調解達成一致:雙方車損及施救費(按保險公司定損為準),由張XX全部承擔,就此結案。此次交通事故共產生車輛勞務及維修費30600元,由大連新盛榮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開具大連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張寶義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張寶義同意將遼B×××××車輛在已取得賠款范圍內,將保險標的一切權益無條件轉讓給原告,并授權原告得以立書人名義或原告名義向責任方追償。某保險公司將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28500元給付張寶義。
本院認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告張XX駕駛機動車輛造成遼B×××××車輛受損,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已給付被保險人張寶義車損險保險金,并與其簽訂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原告依法取得了在被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被告代位求償的權利。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張XX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民事權利,依法可缺席審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車損險保險金2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072元(其中案件受理費512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紹東
審判員 劉作鳳
審判員 張 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