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李XX與英大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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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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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1民終41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司機,住天津市薊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遵化市東新莊宏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4民初32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一審中的判決金額5575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李XX承擔。事實和理由:1.保單中約定此車車輛損失每次賠付絕對免賠2000元,應扣除。2.鑒定費用8846中有3575元為其鑒定車輛停運損失的費用,與本案無關,本案只是涉及車輛損失,故3575元的停運損失鑒定費與本案無關聯性。
李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甲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沒有提交相關證據,包括風險告知書、投保單及合同約定的等相關憑證,無法證明對保險單約定的免賠額度及相關的間接損失屬于非保險責任,故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六十四條等相關法律依據,認定李XX的數額適用法律正確。
李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甲保險公司支付損失80287.2元;2.訴訟費用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XX所有的車輛經鑒定損失數額為105420元,法院認定花費施救費1280元,評估費8846元(鑒定停運損失支付3575元,鑒定車損損失價格5271元),以上共計115546元。李XX另案中放棄對無責險財產限額賠付200元,獲得中華聯合保險洛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承擔850元損失賠償。經認定,李XX損失中30%由武彥輝承擔,自行承擔70%損失。李XX為涉案車輛投保于甲保險公司,機動車損失險金額為113988元,發生事故時處于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李XX與甲保險公司之間存有保險合同,出險時在保險期限內,甲保險公司未有免賠情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理賠。李XX主張的賠付損失計算辦法為(105420元+1280元+8846元-850元)*70%即80287.20元,甲保險公司對此持有異議,對于爭議一:評估費中含停運損失評估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停運損失進行鑒定花費亦屬于法律規定的合理支出,應當計入理賠范圍。對于爭議二:是否應當認定全損。甲保險公司對該主張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經審查該計算方法,一審法院認為李XX在另案中對無責險賠付200元予以放棄,應當予以扣除,對損失賠償認定額計算確認為(105420元+1280元+8846元-850元-200元)*70%,80147.2元,該損失額未超過投保限額,甲保險公司應予賠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XX支付保險金80147.2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07元,減半收取903.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新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甲保險公司提交保險單副本一份,擬證明:保單中約定的損失車輛,損失絕對免賠2000元,該項條款是由于投保時特別選擇,扣除保費產生,屬于保險合同約定。
李XX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被上訴人對免賠2000元投保時并未知情,屬于甲保險公司私自行為為其免責或降低自身的賠付率。甲保險公司沒有相關證據證實李XX要求在投保時需要增加免賠率的系數,所以李XX認為其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就應當按照損失數額依法承擔。
對車輛險可選免賠2000元系雙方合同約定,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鑒定停運損失支付3575元是否應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停運損失進行鑒定花費亦屬于法律規定的合理支出,應當計入理賠范圍。
關于每次賠付絕對免賠2000元,屬于雙方合同約定,應從理賠金額中予以扣除,即甲保險公司應向李XX支付保險金78147.2元。
綜上,甲保險公司的上訴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改判系因甲保險公司提交新證據所致,本院予以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變更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4民初3276號民事判決為“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XX支付保險金78147.2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農澤
審判員 劉永剛
審判員 宋海東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孫 鵬
書記員 韓卓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