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0胡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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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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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02民初519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胡XX,女,漢族,住南通市崇川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江蘇濠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江蘇濠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負責人:盧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江蘇信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江蘇信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及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維修損失31096元、公估費1550元,合計3264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將上述第1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車輛維修損失25600元、公估費155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11日,案外人黃衛興駕駛原告的車牌蘇F×××××M汽車,與案外人王旭駕駛蘇F×××××8汽車于南通市興寧路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生后,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該事故中黃衛興承擔全部事故責任。原告汽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商業保險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109505.6元(含不計免賠)。上述事故發生后同年5月30日,被告對原告事故車輛出具“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原告據此就損失項目委托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評估,認定損失金額為31096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對案涉車輛在被告人處投保且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內亦沒有異議。被告對于車輛的損失金額認為過高,被告只認可前期被告對案涉車輛進行的定損金額。對于原告主張的公估費系其單方面委托公估機構產生的公估費,不應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被告不承擔。
原告胡X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事故責任通知短信截圖、案涉車輛行駛證、中國人民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公估報告、公估費發票等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4月25日,原告胡XX將其所有蘇F×××××M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9505.6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10日0時起至2019年5月9日24時止。
2019年3月11日,案外人黃衛興駕駛案涉車蘇F×××××M行駛至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新寧路時,與案外人王旭駕駛蘇F×××××8車輛發生碰撞,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導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黃衛興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胡XX即向被告報險,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就案涉車輛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該確認書載明案涉車輛扣殘值后定損金額為16616.24元。后原告胡XX委托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就案涉車蘇F×××××M損失進行評估,該公估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出具公估報告,載明案涉車輛損失價值為31096元。原告向該公估公司支付公估費1550元。訴訟過程中,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重新評估鑒定,該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公估報告》,載明該車維修評估金額為25600元,已扣除殘值184元。被告為此支付公估費1555元。經本院組織雙方質證,原告對鑒定結論不持異議,被告認為評估價格過高。
本院認為,原告胡XX為其所有的車輛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被告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涉案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且發生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被告對于因保險事故發生造成的車輛損失,應當予以賠償。經本院依法委托具備評估資格的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評估鑒定,案涉車輛的維修金額為25600元。原告對鑒定結論不持異議,被告雖然認為評估價格過高,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本院對該結論的客觀性予以確認,故原告主張25600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單方委托評估發生的公估費1550元,本院認為,《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案涉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已經及時通知了被告,被告單方給出的定損金額不具有客觀性,且該定損金額與本院依法委托的評估機構評估鑒定的維修損失金額差距較大,原告不予認可并無不當。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因為需要及時修理案涉車輛以便使用,為查明案涉車輛的維修損失單獨委托評估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無不當。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具備價格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持有有效的價格評估證件,雖然本院為確保評估結論的客觀性,準許了被告申請重新評估的申請,但該評估機構所列維修項目與之后的《公估報告》所列基本一致,評估損失金額25600元與《公估報告》亦無太大出入,故本院以《公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25600元在31096元所占的比例確定該次公估費1550元中必要、合理的部分為1276元,該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被告因重新評估鑒定支付的公估費1555元,依法應由其自行負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胡XX車輛損失256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胡XX公估費1276元。
三、駁回原告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9.5元(已減半),評估費1555元,合計179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79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655)。
審判員 毛 策 駿
法官助理 見習姜怡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莊 培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