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XX與郭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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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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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22民初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清豐縣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樓XX,女,漢族,住清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庫XX,清豐縣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X,男,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和XX,男,漢族,住清豐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文峰區-2層東戶。
負責人:張XX,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漢族,住安陽市北關區,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樓XX與被告郭X、辛同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前原告樓XX申請撤回了對辛同平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原告樓XX委托訴訟代理人庫XX,被告郭X委托訴訟代理人和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樓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5236.0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5日16時49分許,被告郭X駕駛豫J×××××小型轎車沿清豐縣城政通大道行駛至清豐縣教育局門口處開關車門過程中,與原告樓XX騎電動自行車碰撞,致樓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住進清豐縣,住院33天,花費醫療費8888.82元。事故經清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認定被告郭X負事故全部責任,樓XX不負事故責任。被告郭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被告郭X辯稱,發生交通事故屬實,當時為原告墊付了2000元醫療費,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被告郭X有駕駛證,是借用車主辛同平的車輛,肇事車輛在亞太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三者險,應該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要求原告在獲得賠償之后返還被告郭X墊付的2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真實性無異議,被告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依法合理賠償,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被告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9年7月5日16時49分許,被告郭X駕駛借用辛同平的豫J×××××小型轎車沿清豐縣城政通大道行駛至清豐縣教育局門口處開關車門過程中,與原告樓XX騎電動自行車碰撞,致樓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住進清豐縣,住院33天,花費醫療費8888.82元。事故經清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認定被告郭X負事故全部責任,樓XX不負事故責任。另查明,被告郭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證、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郭X駕駛證、肇事車輛行駛證、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單、原告樓XX在清豐縣第三人民醫院住院證、出院證、診斷證明、病歷醫療費票據、濮陽清風司法鑒定意見書濮陽市運達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證明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予以證實,并已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公民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應依法獲得賠償。本案事故經公安機關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X負事故全部責任,樓XX不負事故責任,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并確定為本案賠償依據。因被告郭X所駕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故對原告請求的合理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案件的訴訟費等屬于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承擔。關于訴訟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關于鑒定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就原告請求的各項損失:
一、醫療費用部分
1、醫療費票4張,計8888.82元。結合原告樓XX提交的醫療費票據和病歷等,本院核算原告樓XX可獲支持的醫療費為8888.82元。
2、住院期間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原告樓XX請求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3、營養費2460元,原告樓XX是按住院每天20元計算33天,按出院每天20元計算90天,原告樓XX出院后營養費有鑒定結論證明。原告樓XX的營養費請求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該部分共計12998.8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限額內承擔10000元,剩余2998.8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
二、傷殘限額部分
1、誤工費18575.73元,原告樓XX是按照上年度河南省農林牧漁業日工資121.41元的標準,按住院33天,另加出院后120天計算。對此被告保險公司有異議,本院認為原告樓XX出院后的誤工費有鑒定結論證明。原告樓XX的誤工費請求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2、護理費11638.02元,原告樓XX是按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每天125.14元計算住院33天,出院后計算60天,原告樓XX的該項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3.交通費660元,原告是按每天20元計算33天,本院予以支持。
4、鑒定、檢查費1363.5元,原告提交了有效票據,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共計32237.2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額為45236.07元(12998.82元+32237.25元),因被告郭X已墊付原告樓XX醫療費2000元,故原告樓XX應返還被告郭X墊付款2000元,該賠償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從賠償原告樓XX的款項中扣除后直接返還給被告郭X。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樓XX各項損失共計43236.07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郭X墊付款2000元;
三、駁回原告樓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2元,減半收取計466元,由原告樓XX負擔2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國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付靜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