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與王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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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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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5民初91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董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天津景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天津景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302、303、305及四層整層。
主要負責人:趙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該公司職員。
原告董XX與被告王X、陽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被告陽光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董XX向本院提出變更后的訴訟請求:1.請求陽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董XX如下經濟損失: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醫療費89978.87元、誤工費51773.4元、護理費6751.04元、營養費4500元、殘疾賠償金859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94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574.8元、交通費1500元,共計253570.11元;2.上述保險賠償金不足賠償部分,由陽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3.仍有不足,由王X承擔賠償責任;4.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5.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28日9時許,王X駕駛車牌號為冀B×××××小型汽車,沿寶坻區南環東路自西向東行駛時,未確保行車安全,其車右側后視鏡與董XX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刮蹭,造成兩車損壞,董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出具的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負事故全部責任,董XX無責任。王X系肇事車輛冀B×××××東風標致牌小型汽車的駕駛人,車輛在陽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本案屬保險理賠范圍。事發后,董XX被送往交警指定的天津市天津醫院急救與治療,出院診斷為:×××等傷情。董XX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
王X未作答辯。
陽光保險公司辯稱,王X駕駛的車輛在其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賠償董XX合理合法的損失。
經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28日9時00分許,王X駕駛車牌號為冀B×××××小型汽車,沿寶坻區南環東路自西向東行駛時,未確保行車安全,其車右側后視鏡與董XX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刮蹭,造成兩車損壞,董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出具的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負事故全部責任,董XX無責任。事發后,董XX被送往天津市天津醫院急救與治療,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3月1日住院19天。出院診斷為:×××。出院醫囑:注意休息,加強營養。支具固定,按時換藥,術后兩周拆線,建議患者再行手術治療,但需傷口愈合后,再行手術治療,出院后兩周門診復查,醫生指導下功能鍛煉,不適隨診。董XX于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20日到天津市天津醫院住院治療7天。出院診斷:×××。出院醫囑:注意休息,加強營養。支具固定,按時換藥,術后兩周拆線,出院后兩周門診復查,醫生指導下功能鍛煉,不適隨診。
經查,王X系肇事車輛冀B×××××東風標致牌小型汽車的駕駛人,劉志鵬系該車輛的登記所有人,車輛在陽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訴前,根據董XX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了天津市中勝物證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董XX×××。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系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而引發,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此事故中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負事故全部責任,董XX無責任客觀、公正,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確認王X對董XX的損失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因陽光保險公司承保了王X所駕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陽光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內賠償,仍有不足由被告王X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董XX提供的證據,對其損失認定如下:
1、醫療費。董XX提供了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及住院費用明細清單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經核算金額合計89978.87元。庭審中,陽光保險公司辯稱,董XX有×××,應扣除10%醫療費用,董XX第二次住院是內固定物發生游離,屬于醫院的過失和董XX本人的原因造成的,該費用與交通事故沒有關系,應予扣除。但陽光保險公司未對扣除10%醫療費用的依據、董XX第二次住院治療的合理性提交證據加以證明,故對陽光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2、住院伙食補助費。董XX住院共計26天,其請求按照100元/天,符合法律規定,經核算金額為2600元。
3、誤工費。董XX系×××職員,根據其提供的工資單、工資發放流水、誤工證明等證據顯示,2018年8月份總收入為7147.95元、9月份總收入為7500.75元、10月份總收入為8422.32元、11月份總收入為12259.26元、12月份總收入為8493.05元、2019年1月份總收入為7540.31元,事發前半年總收入為51363.64元,扣除董XX自認不屬于工資的139.34元、745.33元、2100元,董XX月平均工資為8063.16元。結合診斷證明及誤工證明顯示,因交通事故董XX自事發之日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7月25日誤工,在此期間單位于2019年2月為其發放6743.02元、3月份發放1249.2元、4月份發放542.23元、5月份發放504.23元、6月份發放523.23元、7月份發放375.91元、8月份發放1346.48元,根據董XX陳述,工資為下發,即8月份發放的是7月份的工資,因此,董XX因交通事故扣發工資即為誤工減少的收入,因交通事故董XX誤工損失共計45157.82元。
4、護理費。住院期間26天,護工護理,關于標準,董XX請求65元/天,陽光保險公司認可,本院準予;出院后董XX請求按照123.44元/天,符合法律規定,本院酌定出院后20天1人護理。經核算此項共計4158.8元。
5、營養費。董XX請求50元/天標準,陽光保險公司認可,本院準予,根據董XX傷情,本院酌情確定營養期間為60天,此項共計3000元。
6、殘疾賠償金。根據天津市中勝物證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鑒定人董XX×××。該鑒定程序公正,鑒定結論科學、合理,本院予以確認,殘疾賠償金應為42976元/年×20年×10%=85952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董XX傷情及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本院酌情確定5000元。
8、鑒定費。此項是為了查明董XX傷殘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且為董XX實際支出,此項1500元。
9、殘疾輔助器具費。根據醫囑,董XX購買輔助器具確實必要,且提供了正式票據,此項金額為2574.8元。
10、交通費??紤]董XX住院、出院及復診確需支出交通費的客觀實際,本院根據其傷情,結合其居住地與就醫地點的距離等因素,酌情支持500元。
綜上所述,以上董XX各項損失合計240422.29元,首先由陽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0000元,賠償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等共計110000元,余款120422.29元由陽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王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陽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董XX經濟損失合計240422.29元;
二、駁回董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8元,減半收取計784元,由王X負擔,交納時間同上。
(以上賠償款和案件受理費可直接匯入董XX賬戶。賬戶名稱:董XX;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支行;賬號:62×××05)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江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劉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