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謝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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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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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4民終154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
負責人:趙XX。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女,該公司員工。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XX,男,漢族,住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因與謝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黔0424民初7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事故發生時,謝XX不具有貨運車輛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違反了交通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規定,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謝XX二審答辯要求維持原判。
謝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從車損險中賠付謝XX修車費(含交通運輸設備、汽車配件等)54,000元、施救費用6,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2018年3月14日,謝XX以自有的貴E×××××號輕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某保險公司收取謝XX繳納的保費4996.71元,出具了《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正本),機動車損險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為78988.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為500000.00元。2018年8月14日,謝XX駕駛貴E×××××號車與他車發生相撞,造成謝XX受傷、農作物、公路設施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謝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對方承擔次要責任。2018年8月27日謝XXEFW150號車拉倒關嶺安達修理廠修理,支出勞務費、施救費、交通運輸設備及汽車配件費共60000.00元。因資金問題,導致該車大梁、后門邊板、發動機部分配件等尚未修復,并一直停放至2019年1月25日。事故發生后,謝X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認為謝XX駕駛的營運車輛無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不屬于保險賠償責任范圍。2018年11月21日,事故車輛經某保險公司定損為60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謝XX在某保險公司處辦理了車輛保險,事故發生時謝XX及時通知了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不能以其公司或保監會的條款對抗保險法規定拒絕賠付,故某保險公司抗辯不成立,應予賠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等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謝XX支付車輛損失費60,000.00元。案件受理費6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經審理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謝XX不具備貨運車輛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是否屬于保險免責范圍。
雙方簽訂的《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后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在責任免除第八條第(二)款第6項載明“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者其他必備證書”,此種情況屬于保險人責任免除范圍。但案涉合同系格式合同并由某保險公司提供,提供方應當遵循誠信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案涉車輛車型和用途是貨運,某保險公司作為車輛保險專業人員應當對車輛用途有明確或準確判斷的能力,在謝XX進行投保時,應當主動審查謝XX是否具有營運資質,明確告知其不具備營運資質的法律后果。故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和格式條款提供方并未履行善意提示義務、遵循誠實守信的經營規則,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免責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虹
審判員 宋 頌
審判員 黃光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孫南
書記員羅光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