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曾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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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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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4民初30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鎮平縣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郭XX,男,住河南省鎮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榮祥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河南榮祥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曾XX,男,住福建省連江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10單元-19單元、物業管理1房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00665081XXXX。
代表人:王銀賢,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尚XX,河南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郭XX與被告曾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曾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尚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55065.49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將第一項請求的賠償金額變更為261752.4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3日22時30分許,被告曾XX駕駛閩A×××××號輕型普通貨車沿鎮平縣建設大道自西向東行駛至207國道交叉口處左轉彎時,與自東向西行駛原告郭XX駕駛的豫R×××××號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郭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鎮平縣交警隊認定,被告曾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送至鎮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去大量醫療費。閩A×××××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曾XX辯稱:我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保險,原告損失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請求的部分數額過高,依據不足。訴訟費、鑒定費間接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某保險公司墊付的10000元醫療費在最終判決時應予以扣減。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提交的鎮平縣人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被告某保險公司有異議,認為在原告出院后醫院醫生對原告是否需要護理及護理期限不具備相關證明的資格,申請進行護理、誤工、營養的三期鑒定。因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生對原告的傷情及治療情況應該非常了解,對出院后是否需要加強營養、是否需要護理和護理期限出具了專業性質的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未能提供實質性的反駁意見,故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進行護理、誤工、營養的三期鑒定的請求本院不予準許。2、對原告提交的南陽宛衡司鑒所(2019)臨鑒字4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某保險公司有異議,認為鑒定結論過重且被告未參與現場鑒定,要求對原告的傷殘程度及后續治療費進行重新鑒定。因該鑒定系依據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原告傷情進行的鑒定,被告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未提出實質性的重新鑒定理由,故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準許。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3月3日22時30分許,被告曾XX駕駛閩A×××××號輕型普通貨車沿鎮平縣建設大道自西向東行駛至207國道交叉口處左轉彎時,與自東向西行駛原告郭XX駕駛的豫R×××××號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郭XX受傷、車輛受損。該事故經鎮平縣交警隊認定,被告曾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閩A×××××號車輛的所有人為被告曾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含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
原告郭XX受傷后于2019年3月3日至4月19日在鎮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的傷情為:1、左髖臼骨折并髖關節脫位;2、左膝關節脫位;3、左髕骨粉碎骨折;4、左股骨外髁骨折;5、左脛骨髁間棘骨折;6、左股骨內側髁、脛骨平臺外側撕脫骨折;7、左膝關節皮膚軟組織損傷并皮下血腫;8、坐骨神經骨折;9、胸部閉合傷:左側多發肋骨骨折,雙側胸腔積液;10、腹部閉合傷。原告共住院47天,支付住院期間醫療費51940.83元、門診費1658.9元;依照醫囑購買人血白蛋白支付外購藥費用2250元,購買膝關節外固定支具、輪椅、拐杖支付醫療輔助器械費2900元。鎮平縣人民醫院出具出院醫囑及建議:1、出院后繼續臥床休息6-8周,仍舊進行足踝、膝、髖關節屈伸功能鍛煉及股四頭肌等長收縮聯系;2、前3月每月復查X光片1次,后據復查情況1.5-2月來院復查X光片1次,致骨折愈合;3、下肢完全負擔自身體重鍛煉必須根據X線片結果在在醫生指導下進行;若下地活動過早或未經醫師知道情況下,可能出現骨折不愈合、延遲愈合,內固定松動斷裂等不良后果;4、患者下床、拄拐、負重、棄拐等必須復查X片,并經醫師同意;5、據骨折愈合情況先于床上逐步進行髖、膝、踝各關節屈伸功能鍛煉,避免強力被動關節活動,隨后扶雙拐逐漸下床進行不負擔自身體重-部分負擔自身體重活動;6、1年內避免體力勞動;骨折愈合后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7、康復期內有何不適,及時來院復診;8、加強營養,高蛋白、多纖維素飲食。9、若遠期股骨頭壞死或髖關節骨關節炎,可能需行人工關節置換術。10、若遠期膝關節韌帶損傷或骨關節炎,影響患者肢功能,可能需行韌帶重建術或人工關節置換術。原告的出院證明書顯示原告住院期間陪護2人,出院后6個月因生活不能自理需陪護1人,必要時住院行康復理療。依據原告的申請,本院委托南陽宛衡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情進行了鑒定。2019年12月15日,南陽宛衡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南陽宛衡司鑒所(2019)臨鑒字4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原告胸部多發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骨盆損傷術后構成十級傷殘;左下肢損傷功能障礙程度構成十級傷殘。原告對其左髖臼、左下肢內固定物行拆取手術,分析可一次手術進行,需支付手術費、醫療費、住院費等后續治療費1500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300元。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墊支原告10000元醫療費,被告曾XX墊支原告5000元。原告父親郭書華生于1940年10月2日,共有四位子女。
另查明,2018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2018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20989.15元;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5677元;2018年河南省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4314元。
本院認為,車輛行駛必須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ˋ交強險ˊ)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ˋ商業三者險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r>本次事故經鎮平縣交警隊認定,被告曾XX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閩A×××××車輛的所有人為被告曾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痹姹敬纹鹪V的損失計算為:1、醫療費51940.83元+1658.9元+2250元=55849.73元;原告后續需對其左髖臼、左下肢內固定物行拆取手術,經評估需支付手術費、醫療費、住院費等后續治療費15000元。原告醫療費合計為70849.7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共住院47天,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47天為2350元;3、營養費,按20元每天標準計算47天為940元;4、護理費,原告住院47天,按照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45677元標準計算,鎮平縣人民醫院醫院證明顯示原告住院期間二人陪護,出院后6個月因生活不能自理需陪護1人,故原告在鎮平縣人民醫院住院47天的護理費為45677元/年÷365天×47天×2=11763.39元;原告出院后護理費為45677元/年÷365天×180天=22525.64元,合計原告的護理費為34289.03元;5、誤工費,因原告從事農業生產,故其誤工費應以2018年河南省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4314元的標準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共286天,即44314元/年÷365天×286天=34722.75元;6、殘疾賠償金,(1)殘疾賠償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三處十級傷殘,故原告殘疾賠償系數為12%,2018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因此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計算為31874.19元/年×20年×12%=76498.06元。(2)被撫養人生活費,原告父親郭書華生于1940年10月2日,共有四位子女2018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20989.15元,故原告父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計算為20989.15元/年×5年×12%÷4=3148.37元;7、交通費,原告住院47天,每天按20元計算,原告的交通費損失為940元;8、殘疾輔助器具費2900元;9、精神撫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三處十級傷殘,且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無責,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為8000元;10、鑒定費1300元。綜上,原告的損失為235937.94元。
因被告曾XX為其所有的閩A×××××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且被告曾XX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次事故原告損失中的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合計為70849.73元+2350元+940元=74139.73元,已超過交強險醫療費分項賠償限額,超出部分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的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損失為34289.03元+34722.75元+76498.06元+3148.37元+940元+2900元+8000元+1300元=161798.21元,已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分項賠償限額110000元,超出部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內賠償。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分項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分項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合計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20000元(含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墊支的10000元)。原告的剩余損失為235937.94元-120000元=115937.94元,未超過第三者責任賠償限額,故該部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因原告的損失已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足額賠償,故被告曾XX不再承擔支付賠償款的義務,其墊付原告的50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扣除后,直接賠付給被告曾XX。因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得到支持,故案件受理費應由原告與被告曾XX合理分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郭XX120000元(含被告某保險公司墊支的10000元);
二、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郭XX115937.94元(其中5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曾XX);
三、駁回原告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26元,減半收取2613元,由原告郭XX負擔195元,由被告曾XX負擔24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春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姜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