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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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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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1民終55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9
上訴人(原審原告):丁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菏澤市,現住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302,居民住所地山東省菏澤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00764800XXXX。
主要負責人:許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全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山東全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丁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5民初33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丁X上訴請求:1.一審法院部分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嚴重錯誤,程序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用195950元、鑒定費用3000元及利息1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本案最主要的糾紛點是車輛損失問題,事故與損失真實存在。對此丁X提交了單方的車輛損失鑒定。進行單方鑒定原因如下:首先,單方鑒定系為快速解決糾紛,若通過法院鑒定,需先立案再選鑒定機構,耗時比較長,車輛得不到及時維修,損失會加重;其次丁X已向某保險公司用順豐快遞寄送鑒定通知書,告知其參與鑒定,并向其客服電話告知。丁X除了提交鑒定損失報告外還有維修明細、發票及車輛修復照片,以上證據足以證實丁X的損失。護欄損失、車輛施救費、車輛保管費都是基于車輛損失而產生,一審法院僅支持護欄損失、車輛施救費、車輛保管費,不支持車輛損失系法律適用錯誤。2.關于某保險公司要求復勘車輛的問題。車輛已經維修,且為緩解個人資金壓力抵押給朋友,一審所提供的電話號碼也確實是朋友之前的電話,現在聯系都是微信,并不確定之前電話空號的問題。一審法院并未就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敝幎▽Χ做出釋義?,F丁X通過微信已經聯系上該朋友,可以配合法院工作。退一步講,某保險公司提出復勘請求,也就是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能不能重新鑒定是鑒定機構來確定,審判人員不是專業鑒定人員,其無權輕易決定在目前聯系不上原車即不能鑒定。本案有通過原鑒定機構調取的全部照片,可以對照片中部件的損失情況及配件價格情況重新進行核定,作出公正的鑒定結果。3.保險公司保單正本中標明“接到報案后及時進行事故處理”,但丁X的事故,從事發到被逼無奈單方鑒定時隔很久,遠遠超出及時的概念。4.本案時間超3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是否存在程序問題,請二審核實。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貴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丁X的車輛已經實際維修,應當提供車輛維修的證據,其僅提供維修費發票主張此維修費高達19萬余元,并未提交轉賬憑證及進貨單、銷貨單。丁X在一審時主張其19萬元均以現金支付,但是在銀行支付和電子支付相對方便的社會背景下,其主張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有違社會交易習慣。財產保險系損失補償,保險公司只需賠償其實際損失,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失,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車損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和法律。2.關于丁X主張聯系其朋友進行復勘的問題,在2019年9月19日的庭審筆錄記載,丁X并不同意復勘車輛,且其提供的電話亦無法聯絡到車輛的使用人,其怠于舉證導致車輛損失無法查清,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丁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費195950元、施救費600元、車輛保管費2000元、車輛評估費3000元,三者財產損失185元、復印費100元;2.某保險公司賠償因未按法律規定時效理賠所產生的利息1元;3.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丁X所有的魯AXXXK5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202176元、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等險種(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4日零時起至2019年4月23日二十四時止。2019年2月15日22時30分許,丁X駕駛魯AXXXK5號車輛在二環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處時,魯AXXXK5號車輛撞到路中間的護欄,造成車輛及護欄損壞、丁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4月22日,丁X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對魯AXXXK5號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2019年4月26日,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載明2019年2月15日事故造成魯AXXXK5號車輛損失195950元。丁X為此支出鑒定費3000元。丁X提交鑒定通知書副本一份,郵寄回單一份,證明已經告知某保險公司參與車輛損失鑒定的事宜。涉案交通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85元。丁X自認其中的2000元,已經由其投保的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付?,F在主張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85元。丁X提交100元的發票一張,主張其支出了復印費100元。濟南歷下研碩汽車維修中心出具金額共計600元的定額發票六張,丁X主張該費用為其支出的車輛施救費。2019年4月7日,濟南新富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開具金額為20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丁X主張該費用為其支出的車輛保管費。濟南槐蔭賢城汽車維修中心開具維修明細和維修發票各一份,顯示維修費用為197969元。丁X陳述該費用為現金支付。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維修明細沒有相關配件進出庫的編號及記錄,且價格完全按照評估報告作出,不符合車輛在維修中的實際情況。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車輛進行復勘,丁X主張車輛已經抵押給朋友,無法進行復勘。
一審法院認為,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對丁X主張的撞壞護欄的損失18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丁X主張的復印費100元,因丁X提供的定額發票不能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丁X主張的車輛施救費600元、車輛保管費2000元,結合丁X提交的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丁X主張的車輛損失費195950元和鑒定費3000元、利息損失1元,雖然丁X提交了鑒定報告,維修明細和維修費發票,但對某保險公司要求復勘的請求,丁X無法提供車輛,主張車輛已經抵押給朋友,丁X庭審中留下的其朋友的聯系電話,經撥打亦為空號。綜合庭審情況,丁X的證據現不足以證明其車輛的實際損失,故對丁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維修費195950元和鑒定費3000元、利息損失1元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丁X撞壞護欄的損失費185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丁X車輛施救費600元、車輛保管費2000元;三、駁回丁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26元,減半收取計2163元,由丁X負擔2113元,某保險公司負擔50元。
二審期間,丁X提交如下證據:1.2020年1月20日拍攝的車輛維修后的目前內部照片共7張,擬證明車輛進行了實際維修;2.2019年3月22日的電話錄音及2019年5月與天安財險客服95505的電話錄音轉發后的音頻,擬證明保險公司知道車輛損失金額大約20萬元,但一直未予處理。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對證據1照片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失及金額,亦不能證明其所更換的具體配件。對證據2均無法確定其真實性,其中2019年3月22日的錄音無法確定其錄音中的工作人員是否是天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且錄音內容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失為20萬元,第二段錄音無原始載體,不認可真實性,且錄音內容也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失。經審查,丁X提交的證據1,雖某保險公司認可其真實性,但該照片僅系目前對車輛內部現狀拍攝,無法證明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丁X提交的證據2,本院無法確認其真實性,不予采信。
本院另查明,某保險公司陳述其所認定的案涉車輛損失數額為148076元,該車損數額已扣除車輛殘值。
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丁X上訴主張的車輛損失費195950元,丁X僅提交了其單方申請鑒定的鑒定報告、維修明細和維修費發票,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實際支付維修費。上述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車輛的實際損失數額。鑒于天安財險菏澤分公司陳述其認可的車輛損失數額為148076元,本院認為,天安財險菏澤分公司在本案中應賠付丁X車輛損失148076元,丁X所主張的車輛損失超出該數額之部分,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丁X所進行的鑒定系其單方委托,丁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3000元及利息損失1元,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丁X的上訴主張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5民初332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即“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丁X撞壞護欄的損失費185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丁X車輛施救費600元、車輛保管費2000元”;
二、撤銷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5民初332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及案件受理費負擔部分,即“三、駁回丁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326元,減半收取計2163元,由丁X負擔2113元,某保險公司負擔50元”;
三、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丁X車輛損失148076元;
四、駁回丁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326元,減半收取計2163元,由丁X負擔50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65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279元,由丁X負擔101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26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瀟
審判員 張偉
審判員 高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