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內黃縣現代物流信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亳城分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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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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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5民終11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
負責人:竇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X,男,漢族,該公司職工,住安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內黃縣現代物流信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亳城分公司,住所地:內黃縣。
法定代表人:馬XX,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男,漢族,住內黃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乙,男,漢族,住內黃縣。
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河南奧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黃縣現代物流信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亳城分公司(以下簡稱現代物流公司)、劉X甲、劉X乙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9)豫0527民初42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不服金額為176355.29元)。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賠償秦志飛是基于雇傭關系,是其作為雇主對受雇人員在工作中受傷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被上訴人方未在上訴人方投保雇主責任險,而要求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承擔的雇主責任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更沒有合同約定。上訴人公司承保的是豫E×××××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座位、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座位,即車上人員險是按座位銷售的,只有豫E×××××車上合法司乘人員在適用車輛過程中發生事故,才賠償。被上訴人秦志飛從沒有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的掛車上掉下來,其受傷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現代物流公司、劉X甲、劉X乙辯稱,第一,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一種,該保險條款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或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當賠付。該條款使用了“使用”一詞和“車上人員”一詞,本案中,秦志飛屬于駕駛人在使用標的車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秦志飛屬于該車的駕駛員,發生事故時是為了維護車輛的安全運行,也是維護保險公司的利益,防止車輛意外事故的發生,應該予以賠償。第二,現在的投保時主掛車采用一體主義,并不是按照車牌進行的投保,不能簡單的以主車投保有車上人員險,掛車沒有投保車上人員險就拒賠,免責條款中也沒有該條款。無論人在主車還是掛車上,只要沒有超載的情況下,保險人均應賠付。第三,責任免除條款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為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該條款的維修保養有定于限制在營業場所而且是在競賽測試期間,責任才予以免除,也就是說在正常維修保養期間不屬于責任免除。本次事故發生在正常的維護運行的過程中,應該予以賠付。
現代物流公司、劉X甲、劉X乙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172588.29元(2019年7月31日變更為178688.29元)及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10月8日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日);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29日,原告內黃縣現代物流亳城分公司在被告安邦財險河南分公司處為豫E×××××投有保險數額為200000×1座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及不計免賠險、投有保險數額為200000×2座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12月3日00:00:00時至2017年12月2日23:59:59時;為豫EXXX0掛投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額為5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12月4日00:00:00時至2017年12月3日23:59:59時。豫E×××××、豫EXXX0掛車實際所有人為原告劉X甲、劉X乙,秦志飛為二人雇傭的司機,該車登記在原告現代物流公司名下運營。2017年3月8日17時許,原告劉X甲、劉X乙雇傭的駕駛員秦志飛駕駛車輛在安徽省霍河口鎮萬勇米業內裝貨后搭雨布捆貨時從車上摔下受傷,先后在霍邱縣人民醫院、湯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后秦志飛因賠償問題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兩次向內黃縣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做出的(2018)豫0527民初206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故發生后,劉X甲給付秦志飛6100元,并判決: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劉X乙、劉X甲賠償原告秦志飛物質性損失共計39973.97元;做出的(2019)豫0527民初12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劉X乙、劉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秦志飛物質及精神性損失共計130281.32元。上述兩份判決書現已經生效,原告劉X甲、劉X乙共計應賠償案外人秦志飛損失170255.29元。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應當履行。豫E×××××、豫EXXX0掛車系原告在被告安邦財險河南分公司投保的車輛,雙方對此均予以認可,應認定雙方的保險合同已經成立,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義務。案外人秦志飛是豫E×××××、豫EXXX0掛車的實際車主劉X甲、劉X乙雇傭的司機,其在從事運輸過程中裝貨后搭雨布捆貨的行為,是為了保證車輛可以正常行駛和運輸采取的必要措施,屬于其應當的工作職責;秦志飛既是司機,且是在被告承保的豫E×××××、豫EXXX0掛車上履行其正常工作時發生的事故,符合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的保險要求,故秦志飛因此造成的損失應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限額內予以賠償。事故發生后,根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規定,作為實際車主的劉X甲、劉X乙應賠償秦志飛損失共計170255.29元,故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應由被告安邦財險河南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給原告。原告的損失應根據其要求結合有效證據計算和認定。包括:(2018)豫0527民初2068號案件判決的39973.97元、(2019)豫0527民初1294號判決的130281.32元及原告劉X甲支付給案外人秦志飛的6100元,上述費用共計176355.29元。原告主張的上述損失,因有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判決結果為據,依法應予認定。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法院依法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給付原告內黃縣現代物流信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亳城分公司、劉X甲、劉X乙保險賠償金共計176355.29元;二、駁回原告內黃縣現代物流信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亳城分公司、劉X甲、劉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37元,由原告內黃縣現代物流信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亳城分公司、劉X甲、劉X乙負擔25元,由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負擔1912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另查明,原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訴訟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提交訴訟主體變更申請書、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受讓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險業務的批復、關于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受讓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部分保險業務的公告等。
本院認為,現代物流公司與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現受讓給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本案雙方現對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有爭議,依法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案外人秦志飛受傷時屬于車上人員,其是在從事運輸過程中裝貨后搭雨布時受傷,應屬于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故屬于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賠付范圍。上訴人主張掛車沒有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秦志飛受傷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但在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應視為一個整體,都是車體的一部分,某保險公司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2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亞錕
審判員 徐宏閣
審判員 王 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