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XX與郭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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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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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3民初481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峽縣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龐XX,男,生于1947年3月7日,漢族,住西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河南宇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4113200911403109,特別授權。
被告:郭XX,男,生于1977年2月3日,漢族,住西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信用代碼:91411481MAXXX41R6Q,住所地:永城市東城區。
法定代表人:張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南錦策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4101201911078043,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實習律師),河南錦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身份證號:41282819931XXXX821,特別授權。
原告龐XX訴被告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麗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被告郭XX和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為: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29854.6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并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予以賠償。
雙方對下列要素事實沒有爭議:
1.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2019年2月17日18時45分左右,被告郭XX駕駛豫R×××××小型面包車沿312國道自西向東行駛至瀘霍312國道西峽縣丁河鎮蒲塘村路口路段(1178KM+420M)與原告龐某推行的人力三輪車碰撞,造成龐某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41132312019000009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郭XX應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龐某應負該事故的的同等責任。
2.事故車輛投保情況:被告郭XX持A2駕駛證,其駕駛的豫R×××××小型面包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投保期限內。
庭審中,二被告對原告起訴賠償項目中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墊付款情況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訴請的誤工費、處理喪葬人員誤工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提出異議。
本院結合庭審舉證、質證,對爭議要素以及原告訴請的合理損失認定如下:
1.醫療費46182.81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
3.營養費340元。
4.護理費1840.76元。
5.誤工費。因受害人龐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告未提供龐某誤工方面的證據,對此二被告亦提出異議,故其主張的誤工損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6.喪葬費27998.5元。
7.死亡賠償金159370.95元。
8.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是指受害人近親屬因處理喪葬事宜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結合本案受害人龐某生前未婚、無兒無女的實際,西峽縣丁河鎮邪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其多名侄子、侄女參與處理喪葬事宜的證明,以及當地“頭七”的習俗,本院酌定該項費用為4716.6元(112.3元/天×6人×7天)。
9.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本次事故雙方過錯程度、造成原告的近親屬龐某死亡的后果,結合本地實際生活水平以及二被告的答辯意見,原告訴請50000元過高,本院酌定為40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合理損失共計281299.62元(醫療費46182.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營養費340元、護理費1840.76元、喪葬費27998.5元、死亡賠償金159370.95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471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因被告郭XX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予以賠償,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替代賠償原告12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扣除其已墊付的1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仍應賠償原告110000元;原告下余部分的合理損失應由侵權人被告郭XX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96779.77元【(281299.62-120000)×60%】,扣除其已墊付的51182.81元,被告郭XX仍應賠償原告45596.96元(96779.77-51182.8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付原告龐XX110000元。
二、被告郭XX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付原告龐XX45596.96元。
二、駁回原告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748元,減半收取2374元,由原告龐XX承擔767元,被告郭XX承擔160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按《上訴程序告知書》的要求,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麗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賈玉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