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X與董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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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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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7民初597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汝南縣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曹XX,男,漢族,住汝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南安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X,男,漢族,住汝南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駐馬店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700739071XXXX。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該公司員工。
原告曹XX與被告董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0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71448元,誤工費15717.6元,護理費9745.2元,營養費1800元,伙食補助費120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57373.54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繼續治療費8000元,三輪車損失1030元,鑒定費2020元,評估費200元,扣除董X已支付的醫療費10000元,合計179534.44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事實和理由:2019年05月21日11時許,董X駕駛豫Q×××××號輕型貨車(實際所有人為張春香,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沿汝南縣常興鎮馮樓至周莊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超越前方同向曹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過程中相刮擦,致曹XX受傷,車輛損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汝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當事人董X負事故全部責任,曹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入院治療,現已出院,對于賠償事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董X辯稱,交通事故屬實,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本被告系借用車主張春香所有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后,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用120車送原告到駐馬店治療支付車費600元。同意賠償原告損失,請求法院依法認定原告的損失。
某保險公司辯稱,1、如事故車輛駕駛證、行駛證齊全,并審驗合格,保險公司同意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2、原告的傷殘鑒定報告系單方委托,保險公司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3、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為:1、原告的傷殘鑒定雖系單方委托,但被告未申請重新鑒定,其異議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院不予采納;2、原告雖系超過退休年齡,但仍有勞動能力,請求誤工費應予支持,但應以農村標準計算較妥。根據采信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9年05月21日11時許,董X駕駛豫Q×××××號輕型箱式貨車,沿汝南縣常興鎮馮樓至周莊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超越前方同向曹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過程中相刮擦,致曹XX受傷,車輛損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汝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董X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負全部責任,曹XX無責任。被告董X駕駛的車輛登記車主為張春香,該車于2019年01月13日至2020年01月12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曹XX入住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59醫院,住院24天,傷情為腰椎骨折伴脊髓損傷,支付醫療費71388.27元。2019年12月06日,經駐馬店申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曹XX構成九級傷殘,后期治療費(取內固定物)約需8000元人民幣,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2020元。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經駐馬店市三和汽車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金額為103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以其健康權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為由向本院起訴,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失,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劃分,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認為并無不當,予以采信,并據此認定被告董X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董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原告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進行賠償,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請求賠償的范圍和數額:1、醫療費,以票據為準,結合病歷及診斷證明,計款71388.27元,后續治療費以評估為準,計款8000元,本項合計79388.2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24天,每天按50元計算,計款1200元;3、營養費,以評估的90天為準,每天按20元計算,計款1800元,上述1-3項合計82388.27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支付的1萬元,不足部分72388.27元,由被告董X承擔。4、護理費,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為108元/天,以評估的90天為準,計款9720元;5、誤工費,以評估的180日為準,河南省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7.89元/天,計款6820.20元;6、殘疾賠償金,河南省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年,至傷殘鑒定之日原告已滿71周歲,應計算9年,計款57373.54元(31874.19元/年×9年×20%);7、精神損害賠償金,世上最寶貴的莫過于人的生命和××交通事故致原告十級傷殘,給其身心造成較大的痛苦,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造成的損害后果,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為10000元;8、交通費,根據原告住院天數、護理人數,酌定為500元;9、鑒定費,以票據為準,計款2020元。上述4-9項合計86433.7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0、電動車損失,以評估為準,計款1030元;11、評估費,以票據為準,計款200元。上述10-11項合計123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上述賠償款某保險公司共計賠償97663.74元,被告董X賠償72388.27,已支付10000元,下余62388.27元。原告請求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理由及法律的規定,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曹XX各項損失97663.74元;
二、被告董X于判決生效之日賠償原告曹XX各項損失62388.27元;
三、駁回原告曹XX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計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45元,由被告負擔1750元,由原告曹XX負擔1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紅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喬華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