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南樂縣興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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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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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民終4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河南晟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樂縣興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樂縣。
法定代表人:潘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河南豫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樂縣興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120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被上訴人興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通過視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興隆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本次事故系興隆公司駕駛員躲避電動三輪車,導致貨物從車上甩出造成損失,根據《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二項,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火災等造成的損失,方構成保險責任事故。而此事故運輸工具沒有發生碰撞、傾覆,故此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事故,一審認定錯誤。二、如果構成保險事故,根據保險單載明的特別約定,應當扣除10%的免賠額,一審未扣除。三、興隆公司申請的是評估貨物損失,評估報告卻將運輸費用7,600元評估到貨物損失中,明顯錯誤。
興隆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興隆公司的貨物損失是由于車輛的傾覆造成,根據《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二項,屬于保險責任事故,一審認定正確。7,600元屬于因保險事故發生的施救或保護貨物的合理費用,一審認定正確。興隆公司對應免賠10%沒有異議。
興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55,00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興隆公司為豫J×××××、豫JM×××掛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2019年5月14日,河南省延津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大隊出具2019第079號證明:2019年5月12日6時20分許,李合濤駕駛豫J×××××、豫JM×××掛號沿307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河南省延津縣位邱鄉洼張村口西時,因躲避電動三輪車,造成車上承運的貨物從車上甩出,造成部分貨物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河南博恒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河南博恒(2019)第128號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貨物損失在2019年5月13日價值為55,002元。某保險公司支付該次鑒定費。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責任約定:對于在本保險期間內,裝載于本保險單列明的運輸車輛上的保險貨物所遭受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按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二)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火災、爆炸、碼頭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損失……,(六)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保險單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評估報告、評估費、拖車費票據等證據在案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興隆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涉案車輛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等險種,某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在保險期間,涉案車輛為了躲避其他車輛將裝載的貨物甩出導致貨物損壞的事實,有雙方陳述和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為證,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為爭議的焦點,興隆公司投保公路貨物運輸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運輸車輛所載貨物的安全,駕駛員為了避免車輛碰撞采取的緊急制動措施導致車上貨物甩出車外,雖然《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中沒有明確載明本案訴爭的保險事故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以及保險的救濟、填補的精神和當事人雙方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某保險公司依法對興隆公司的損失應當賠償。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內賠付興隆公司保險金55,00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南樂縣興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55,00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8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供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單特別約定,本保險主險每次事故免賠額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為準。評估報告《鋁卷損失評估明細表》中鋁卷運輸費用7,600元,備注為:河南省新鄉市延津縣至山東省龍口市南山工業園。二審查明的其他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國內公路貨物定期定額》保險單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興隆公司的涉案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為躲避電動三輪車,實際是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在此種情況下,而致車上貨物甩出,屬于《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于運輸工具發生傾覆所造成的損失,應認定本次事故屬于保險責任事故。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次事故沒有車輛傾覆的情況發生,不屬于保險責任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關于7,600元運輸費用問題。評估報告已備注該費用屬于從事故地至目的地之間的費用,屬于施救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費用不應當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免賠率,雙方沒有異議,應予以核減。因此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的數額為49,501.80元(55002-55002×10%)。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不成立部分,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12074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賠償南樂縣興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49,501.8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南樂縣興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8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18元,南樂縣興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7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037元,南樂縣興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3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循利
審判員 楊慶安
審判員 李光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