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XX與余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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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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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1民初452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南召縣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靳XX,女,漢族,生于1967年7月12日,住河南省南召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南召縣丹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XX,男,漢族,生于1971年9月15日,住河南省南召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16層及東配樓。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XXXX。
負責人:賈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王XX,河南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靳XX與被告余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余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靳XX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含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132942元;2,本案訴訟費等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6日15時,被告余XX駕駛豫R×××××號小型客車沿南召縣光明路自東向西行至人民路口東150米路段,超越前方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時與其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余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駕駛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損失經與被告協商無果,現訴至法院。
被告余XX辯稱: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屬實,事發后我支付原告醫療費700元要求保險公司返還,但本人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有保險公司賠償,本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及投保均屬實,若承保的車輛無免賠的情形,我公司愿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2,原告的誤工期、護理期及營養期應按三期評定規范酌定;3,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證據質證,被告余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并在倦佐證。
依據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9年5月6日15時0分,被告余XX駕駛豫R×××××號小型客車,沿南召縣光明路自東向西行至南召縣光明路人民路口東150米路段,超越前方原告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時與其發生碰撞,致使車輛損壞及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由南召縣公安交通交警大隊于2019年5月8日出具第41132142019000058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余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當日即被送往南召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5天,于2019年5月31日出院,支付醫療費18074.26元(門診檢查費627.11元、住院費17447.15元),診斷為:1,左鎖骨骨折;2,左側第4肋骨骨折;3,雙下肺創傷性濕肺;4,左側顳頂部頭皮血腫;5,多處軟組織損傷;6,左足皮膚擦傷。出院醫囑:1,繼續院外治療3月;2,休息半年;3,繼續三角巾胸懸吊4周;4,加強營養;5,院內陪護2人,院外陪護1人;6,1年半復查X線示骨折愈合情況取內固定物,共需費用約人民幣5000元;7,4周內行左肩關節鐘擺樣小范圍功能鍛煉;8,4周后加強左肩關節功能鍛煉;9,每月門診復查1次指導治療及功能鍛煉;10,不適隨診。于2019年5月8日在該院行左鎖骨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原告住院期間,被告余XX支付醫療費700元,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傷殘評定,本院委托南陽溯源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該所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宛溯司鑒【2020】臨鑒字第04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鎖骨粉碎性骨折致左肩關節活動功能部分喪失屬十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700元。就原告的損失問題經與被告協商無果,形成糾紛,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余XX駕駛的豫R×××××號轎車于2018年10月28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止,于2018年10月28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17日,保額分別為12.2萬元和100萬元(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的保護,被告余XX駕駛的豫R×××××號小型客車與駕駛二輪摩托車的原告靳XX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各方當事人對此事實均無異議,且由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在倦佐證,對此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余XX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因被告余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依據原告的傷情及醫囑,為減少訴累,原告的二次手術費本院酌定5000元予以一并處理。原告的損失為:1,醫療費:23074.26元(627.11元+17447.15元+二次手術費5000元);2,誤工費:因原告存在持續誤工的事實,誤工費可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為223天,參照2018年河南省農林牧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40990元計算,每天112.3元,誤工費計算為:223天×112.3元/天=25042.9元;3,護理費:原告住院25天,醫囑住院期間陪護2人,院外一人陪護,繼續治療3個月,結合原告傷情及醫囑,本院酌定院外1人護理2個月為宜,參照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也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年平均工資39522元計算,每天108.2元,護理費計算為:25天×2人×108.2元/天+60天×1人×108.2元/天=11902元;4,營養費:25天×20元/天=5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25天×50元/天=1250元;6,交通費:25天×20元/天=500元;7,殘疾賠償金:參照2018年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計算20年,原告因本次事故構成十級傷殘,賠償系數為10%,殘疾賠償金計算為:31874.19元/年×20年×10%=63748.38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5000元;9,鑒定費:700元。以上共計131717.54元。原告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24824.2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1萬元,下余14824.2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6193.2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11萬元限額內賠償;原告的鑒定費7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已能足額賠償原告的損失,故被告余XX可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為減少訴累,被告余XX墊付原告的醫療費700元從原告總損失中扣除后,可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余XX。故原告訴訟請求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經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豫R×××××號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靳XX醫療費(含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131717.54元(其中700元直接支付給被告余XX)。
被告余XX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收取1472元,由被告余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興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姜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