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大連市甘井子區金西路德眾汽車維修服務XX、石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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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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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211民初284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連市中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00118462XXXX。
負責人:藺X,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系遼寧海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連市甘井子區金西路德眾汽車維修服務XX,系個體工商戶,住所地大連市甘井子區。
經營者:宋廷富,男,漢族,住址瓦房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系遼寧君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X,男,漢族,戶籍地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
第三人:韓XX,男,漢族,戶籍地河南省周口地區鹿邑縣。
第三人:馮XX,男,漢族,住址大連市甘井子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XX,系大連市甘井子區辛寨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與被告大連市甘井子區金西路德眾汽車維修服務XX(以下簡稱“德眾汽車維修中心”)、被告石X、第三人韓XX、第三人馮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告大連市甘井子區金西路德眾汽車維修服務XX的經營者宋廷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第三人馮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石X、第三人韓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2,3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8日,第三人韓XX將車牌號為遼B×××××號車輛送至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進行門邊局部補漆,將車鑰匙交給被告石X,并打電話告知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經營者宋廷富。2016年8月9日,被告石X駕駛遼B×××××號車輛行駛至后鹽車市路段時,操作不當駛入對向車道,與王紅斌駕駛的車牌號為京Q×××××的輕型貨車相撞,至兩車受損。2016年8月17日,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甘井子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石X負此次事故全責,王紅斌無責任。
周彥波為遼B×××××號小型客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被保險人為周彥波,后周彥波將該車輛轉讓給第三人韓XX,且變更車牌號為遼B×××××,但未辦理保險變更手續。事故發生后,經原告定損,遼B×××××號車輛維修價格為22,400元,韓XX向二被告索賠無果,故韓XX依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要求原告予以理賠,原告依據保險條款對韓XX進行了保險理賠,支付保險賠償金22,300元。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二被告在對案涉遼B×××××號車輛修理期間,擅自使用車輛,并發生交通事故,且被告石X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故原告有權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2,300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判。
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一、2016年8月8日,系第三人馮XX將車牌號為遼B×××××的案涉車輛送到被告的維修中心進行維修,并不是起訴狀中所稱韓XX將案涉車輛送被告處維修。從車輛送來維修到發生交通事故以及后來宋廷富賠償車輛損失維修費19,000元,韓XX從始至終都未出現過,也未與宋廷富見過面以及電話溝通過,宋廷富根本就不認識韓XX,直到本案起訴時才知道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是韓XX。二,此次事故是因被告石X操作不當導致的,被告石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石X具有重大過失,與職務行為無關。故案涉車輛的損失應由被告石X承擔。當時被告石X把此事故告知宋廷富,并通知原告保險公司的理賠員到了現場,理賠員把此交通事故上報了保險公司,最后保險公司以車輛后門上沒有門把手及車輛上有膩子粉等車輛外觀不整的原因拒絕賠償。所以才有了后來宋廷富與第三人馮XX協商賠償車輛損失維修費一事,經雙方協商,最終達成宋廷富賠償馮XX19,000元的車輛維修費的協議,宋廷富于2016年9月2日用其表妹李磊的招商銀行信用卡在第三人馮XX經營的車店的POS機刷卡19,000元整,作為賠償給第三人馮XX的車輛損失費,由馮XX另找大連市甘井子區金西路華蒙汽車修理部對車輛進行修理。三、2016年10月19日,韓XX或韓XX和馮XX故意隱瞞案涉車輛已獲得賠償的事實,又向原告申請理賠22,300元,原告向韓XX支付理賠款時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因為此事故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已向原告報案,原告在支付理賠款的同時有義務與理賠員以及被告核實是否已經進行了賠償,然而,原告并未與被告進行核實,偏聽韓XX單方面的陳述而進行了理賠。故原告存在一定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告已支付韓XX的維修費22,300元應由韓XX或者馮XX、被告石X予以償還,而不應由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賠償。當時馮XX還給宋廷富出具了19,000元的收條,因為時間過去快三年,所以宋廷富以為事情就過去了,收條無法提供。
第三人馮XX述稱,其與本案無關,其作為本案第三人沒有事實依據。一、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所述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馮XX與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的經營者宋廷富只是普通朋友,只是相互認識罷了,本案事故車輛怎么發生的交通事故,是誰送去維修的,如何協商賠償等事宜,馮XX并未參與,也根本不知情。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所述的事實經過和關于協商賠償等情節,均是被告自己編造的謊言,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起訴被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被告為了規避和逃避債務,轉移焦點,誤導法庭,本案與第三人馮XX沒有任何關聯性。二、被告經營者宋廷富辯稱其將19,000元維修賠償款交給了第三人馮XX并不屬實,馮XX沒有收到任何賠償款,是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為了逃避債務而捏造的事實。1、案涉車輛的車主是韓XX,肇事司機是被告石X,第三人馮XX既不是車主,也不是肇事司機,宋廷富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作為汽車維修中心的負責人,按照常理,賠償車輛維修款時需要核實車輛所有人,然后才能予以賠償,這是最起碼的常識。宋廷富為什么要向馮XX賠償,不符合常理。2、19,000元款項的轉款主體均不是本案當事人。即轉款人和收款人均不是本案的當事人,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案外人李磊的信用卡在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POS機刷卡19,000元的消費記錄無法證明是賠償款,更不能證明是給第三人馮XX的維修賠償款,這筆款項究竟是消費刷卡,還是提現,不得而知。另外,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是否給被告石X墊付了這筆維修款是德眾汽車維修中心內部的事。但是,第三人韓XX向原告索賠22,300理賠款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重復賠付的問題。
被告石X、第三人韓XX均未到庭,亦未提交證據材料及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4日,周彥波就車牌號為遼B×××××號雪佛蘭轎車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647,9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26日零時起至2016年8月25日二十四時止。后周彥波將遼B×××××號車輛轉讓給第三人韓XX,并變更車牌號碼為遼B×××××號。
另查明,2016年遼B×××××號車輛被送至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進行維修。2016年8月9日9時40分,被告石X駕駛遼B×××××號車輛行駛至后鹽車市路段時,操作不當駛入對向車道,與王紅斌駕駛的車牌號為京Q×××××的輕型貨車相撞,致兩車受損。2016年8月17日,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甘井子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石X負此次事故全責,王紅斌無責任。經原告定損,確認遼B×××××號車輛修復維修費為22,400元。第三人韓XX依據其投保的車輛損失險向原告主張賠付車輛維修費22,300元,原告已將22,300元理賠款支付給了第三人韓XX。2016年10月19日,第三人韓XX向原告出具《權益轉讓書》,證實收到原告對PDXXX0152102T000064741(保單號)保單項下的保險標的遼B×××××(車牌號)車輛損失理賠款22,300元,第三人韓XX同意將已取得理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并授權原告得以第三人韓XX或原告的名義向責任方和追償或訴訟。第三人韓XX還向原告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2016年8月8日,本人將車號為遼B×××××號雪佛蘭轎車送至大連德眾汽車修配廠進行門邊局部補漆,將車鑰匙交給修理工石X,并打電話告知修理廠老板宋廷富。2016年8月9日9時左右得知本人車與別的一輛車發生事故,交警認定石X全部責任,現修理廠和石X不對我的車損進行賠償,故向貴公司索賠。”
再查明,庭審中,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提供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一份,證實大連明升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本案第三人馮XX,該公司經營范圍為二手車及零配件銷售;代辦汽車手續服務;經濟信息咨詢;國內一般貿易。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另提供案外人李磊尾號1856招商銀行信用卡及招商銀行信用卡對賬單(2016年9月),載明:2016年9月2日,尾號為1856的招商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19,000元,交易摘要為拉卡拉有限公司。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辯稱,2016年9月2日其經營者宋廷富拿其表妹李磊的上述招商銀行信用卡在馮XX經營大連明升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POS機刷卡19,000元,作為賠償給馮XX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馮XX收到上述款項后給宋廷富出具了收條,但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無法提供收條。第三人馮XX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并未收到上述19,000元款項。經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申請,本院依法向拉卡拉客服中心調取了案外人李磊尾號為1856的招商銀行信用卡2016年9月2日刷卡19,000元的款項終端信息:交易流水號為16090251305380、商戶號為822290359985468、商戶名稱為杭州大搜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終端號為29754763、交易卡號為35×××56、交易卡種為磁條卡消費、交易接入碼為消費交易、交易狀態為交易成功、結算賬戶性質為對公賬戶、結算人賬戶名為杭州大搜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結算賬戶為95×××55、結算賬戶開戶行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杭州分行、商戶入網時間為2015年7月6日18:58:46。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權益轉讓書、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招商銀行信用卡、招商銀行信用卡對賬單(2016年9月)、拉卡拉客服中心款項終端信息、當事人陳述及本院調查筆錄、庭審筆錄等在案為憑,上述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及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告石X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石X對于案涉遼B×××××號雪佛蘭轎車的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作為遼B×××××號雪佛蘭轎車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韓XX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22,300元的范圍內取得代位被保險人韓XX向保險事故的責任方即被告石X請求賠償的權利。另外,案涉交通發生時,被告石X系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的工作人員,案涉車輛被送至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處維修期間,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系案涉車輛的實際管理人,對案涉車輛負有妥善管理之義務,而被告石X未經第三人韓XX允許將送至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維修的案涉車輛開出后發生交通事故,現二被告均未舉證證明被告石X的上述行為是否系職務行為,故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應與被告石X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綜上,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22,3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辯稱其經營者宋廷富已于原告向第三人韓XX理賠款項之前向第三人馮XX支付了案涉車輛損失賠償款19,000元的意見。本院認為,經本院向拉卡拉客服中心核實,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的經營者宋廷富用案外人李磊招商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的19,000元款項收款終端單位為杭州大搜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并非第三人馮XX經營的大連明升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且第三人馮XX亦非案涉車輛所有權人,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的經營者宋廷富將車輛損失賠償款支付給第三人馮XX的行為明顯有悖常理,故被告德眾汽車維修中心的上述辯稱意見,因證據不足,理由不當,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石X、第三人韓XX均未到庭,亦未提交證據材料及書面答辯意見,應視為其對自己舉證及抗辯權利的放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大連市甘井子區金西路德眾汽車維修服務XX與被告石X共同償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人民幣22,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0元、公告費820元,合計人民幣1,180元(原告已預交920元、被告大連市甘井子區金西路德眾汽車維修服務XX已預交26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9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 判 長 富國周
人民陪審員 王景華
人民陪審員 周長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