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黔23民終236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貴州省興義市人,住貴州省興義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X、陳X,貴州天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興義市桔山區。
法定代表人:覃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貴州心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趙XX與被上訴人保險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50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XX上訴請求: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事實及理由: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錯誤,2019年3月16日,趙XX駕駛案涉車輛由興義大道往那坡立交橋方向行使,因自身操作不慎導致車輛撞上機動車道與多摩托車道的隔離帶,致車輛前部受損和隔離帶損害,趙XX并不是逃逸,取得報警后回家拿行駛證和駕駛證,并且也是在48小時內撥打保險公司的報案電話,向保險報案。上訴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報警,也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其作為投保人的義務已經完全盡到。本案的損失應該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隔離帶損失,該損失2232.36元,應由被上訴人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該款上訴人已經實際履行,故應由被上訴人直接支付給上訴人。第二部分是上訴人的車輛損壞造成的拖車費3700元,修理費27000元,兩項損失由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一審時被上訴人對于車損險的保險條款及免責事項未向上訴人進行提醒和告知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應在車損險范圍內對上訴人的拖車費、修理費損失進行賠償,因此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應全部得到支持。
某保險公司二審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在事故發生之后,上訴人并未及時向興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進行報警,而是自行離開現場,同時交警大隊是在接到群眾報警后才出的現場。上訴人所謂的報警后,回家拿駕駛證和行駛證,只是其肇事后逃逸的借口。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屬于保險公司免責范圍,而且其行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其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行為,本身就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第一款以及第19條第四款的規定。二、根據一審法院對案外人肖雕生以及交警大隊民警潘俊所做的詢問筆錄顯示,在事故發生后,交警到達現場時,上訴人并未在事故現場。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8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的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車輛駕駛人員有保護事故現場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義務,故上訴人所述其并非逃逸,而是報警后回家拿駕駛證和行駛證,明顯不具有合理性,且與事實相悖。上訴人主張的隔離帶修復費用以及車輛修復費用、拖車費是完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在駕車發生單方事故后未及時報警就自行離開事故現場,交警是在接到群眾報警后到達事故現場,但并未在現場發現。上訴人向交警大隊進行詢問得知,如果交警大隊下達事故認定書,也只能認定上訴人肇事逃逸,所以上訴人要求不進行處理,自己進行修理和賠償其他損失。故上訴人離開現場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逃逸,且其要求交警大隊不予處理,自己進行修理和賠償其他損失,現又向人民法院主張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各項損失沒有事實依據。根據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由說明書的規定,事故發生后,在未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駕駛證有此類情形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就已經對其中約定的免責事由單獨用黑體字進行提示,并且一審中被上訴人將條款交付給上訴人時,上訴人并為此任何異議,因此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提示注意義務,按照合同的合意性,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不予理賠,是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趙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趙XX車輛修理費27000元,施救費(拖車費)3700元,隔離帶修復費用2232.36元,共計人民幣32932.36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16日,趙XX駕駛貴EXXX77號白色路虎車在貴州省興義市興義大道印象興義段發生單方撞倒護欄的事故。興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后出警,到達事故現場后,由于未發現該車駕駛員,值班民警通知興義市龍達公司派遣拖車將該車拖離現場,同時,因無法核查事故發生時該車駕駛員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對該起事故興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未出具事故認定書。2019年3月16日中午11時36分趙XX撥打95511向某保險公司報案。2019年4月11日,某保險公司向趙XX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對于貴EXXX77號車輛于2019年3月16日在貴州省興義市桔山街道興義大道59號單方撞到護欄的事故已不屬于該公司保險責任范圍內,做出不予以賠付的處理。2019年3月21日,貴EXXX77號車輛由黔西南州廣聯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拖往昆明路虎4S店維修,產生拖車費3700元。2019年3月31日,云南中致遠路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該車輛進行維修,產生修理費27000元。由于貴EXXX77號車輛曾撞向隔離帶,產生隔離帶修復費用2232.36元。
另查明,趙XX所有的車牌號為貴EXXX77號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損險、自燃損失險、發動機涉水損失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4日00時起至2020年1月3日24時止。庭后,一審法院依法對案外人肖雕生及興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該事故的交警潘俊各作了一份詢問筆錄,及交警潘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情況說明》,以上兩份詢問筆錄及情況說明均證實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到達現場時趙XX未在事故現場,亦未委托肖雕生處理該事故。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為應當予以協助?!钡囊幎ǎ景钢?,趙XX對其駕駛貴EXXX77號白色路虎車在貴州省興義市興義大道印象興義段發生單方撞倒護欄的事故的事實是明知的,其作為事故車輛駕駛人員有保護事故現場、救助傷員、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等法定義務。事故發生后,趙XX并未通知交警部門,并且自行離開事故現場,導致交警部門未能就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以及當事人的責任進行認定。庭審中,趙XX陳述發生事故時,其離開事故現場系其未隨身攜帶行駛證和駕駛證,返回南村楓林家中去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駕駛證。趙XX明知自己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而上道路行駛,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故,趙XX未隨身攜帶行駛證和機動駕駛證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其離開事故現場不具備合理性與合法性。
關于某保險公司拒賠適用條款是否對趙XX發生效力,對事故車輛的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第八條第(二)項第1條以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1條中規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駕駛人此類情形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案商業條款中,對事故發生后遺棄事故車輛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系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由,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舉證時稱已將《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交付給趙XX,趙XX對此并未持異議。趙XX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認知說明書和條款中約定的免責事由,且該條款單獨用黑體進行了提示,故事故發生后,趙XX遺棄事故車輛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某保險公司依據上述商業保險條款約定不予理賠,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趙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趙XX回家拿行駛證、行駛證而離開事故現場不具備合理性與必要性,某保險公司依據商業保險條款約定不予理賠,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于趙XX訴請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事故車輛的損失,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七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趙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24元,減半收取312元,由趙XX承擔。
某保險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有:1、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投保單及費率浮動告知單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各一份;2、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投保單及費率告知單一份;3、消費者權益指南一份。你證明投保時保險公司已就免責事項進行了明確告知,上訴人在投保單及投保指南中簽字予以認可的事實。
趙XX質證意見:我是委托業務人員幫我買的,我沒有到現場進行投保,字不是我簽的。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二審提交: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投保單及費率告知單一份、消費者權益指南一份在一審中已經提交,趙XX質證意見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某保險公司二審提交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投保單及費率浮動告知單一份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9年3月16日凌晨2時許,趙XX駕駛貴EXXX77號白色路虎車在貴州省興義市興義大道印象興義段發生單方撞倒護欄的事故,事故發生后,趙XX稱回家拿證件,之后回到事故現場發現肇事車輛已被拖走,2019年3月16日中午11時36分趙XX撥打95511向某保險公司報案。
再查明,《某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載明:本投保人確認已經收到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且貴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投保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均因保險人的明確說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稒C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第八條(責任免除)“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投保人處有“趙XX”的簽名。
再查明,某保險公司二審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第十條(責任免除)為:“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
再查明,某保險公司二審稱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同意按照分責分項原則,在2000元財產損失范圍內進行賠付,但對上訴人車輛造成的隔離護欄損失金額不予認可。
趙XX二審未提供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賠償趙XX車輛修理費27000元,施救費(拖車費)3700元,隔離帶修復費用2232.36元。
《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載明:本投保人確認已經收到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且貴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投保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均因保險人的明確說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投保人處有“趙XX”的簽名。趙XX一審中對此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故某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對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稒C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第八條(責任免除)“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本案中,趙XX駕駛其車輛在發生事故后在未報警、未報險的情況下擅自離開事故現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的規定,遺棄事故車輛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符合某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第八條約定的免責情形,故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范圍對趙XX車輛修理費27000元、施救費(拖車費)3700元不予理賠,并無不當。
某保險公司二審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第十條(責任免除)為:“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即:駕駛人在交通事故肇事后離開事故現場,對投保人車輛以外的人或物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對趙XX造成的隔離護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某保險公司二審稱同意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按照分責分項原則,在2000元財產損失范圍內進行賠付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即122000元。法律及司法解釋僅規定了機動車應當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情況,并無交強險賠償分則分項的規定,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按照分責分項原則,在2000元范圍內賠償的辯解不予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對上訴人車輛造成的隔離護欄損失金額不予認可的問題。首先,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對趙XX提供的第五組證據,即隔離防護欄維修費用清單原件1張、發票原件1張、隔離帶損壞照片1張的質證意見為:無異議,已經予以認可;其次,該修理發票是向案涉肇事車輛出具,并注明是在2019年3月17日在肇事處維修被撞的防護欄所產生,并附維修公司維修計價清單,均顯示維修金額為2232.36元。從出具發票的情形來看,趙XX已經支付該款,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對趙XX造成的隔離護欄損失2232.36元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上訴人趙XX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5084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交強險責任范圍賠償趙XX隔離護欄損失2232.36元;
三、駁回趙XX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12元,由趙XX承擔290元,某保險公司承擔2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24元,由趙XX承擔580元,某保險公司承擔44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謝 娟
審判員 **敏
審判員 查必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