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左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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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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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民終11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間市。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左XX,男,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左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4民初5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的不合理部分43638元。2、一審、二審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對于冀JXXX161的車輛損失,上訴人認為報告估損數額高于實際損失,殘值過低。被上訴人未提供維修車輛的發票和清單,無法證實維修花費,不應僅憑評估報告認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數額。2、施救費未提供施救里程、費用明細,不認可數額。3、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承擔。綜上,爭議數額為43638元。對于此部分異議數額,上訴人不予承擔。
左XX辯稱,1、關于車損,車損數額經合法機構依法定程序予以評估,法庭應予認定,不僅被上訴人不認為數額過高,且認為數額較低。原因是車損鑒定報告中對被上訴人車輛價值是予以維修而未更換。因此,與更換價值相差10000余元。2、被上訴人未實際維修車輛無法提供維修發票。3、施救費屬于合理開支,不能提供明細及里程是施救單位未提供,不是被上訴人拒不提供。4、評估費依保險法規定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左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救援費、拆解費、鑒定費等費用共計4483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8日17時30分許,孫碩駕駛云D×××××號小型轎車沿京開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瀛州首府小區北側時,撞上前方同向左XX駕駛的冀J×××××號牌小型轎車尾部后,致使左XX駕駛的轎車又撞上前方金寵駕駛的冀J×××××小型轎車的尾部,造成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孫碩棄車逃逸。河間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認定:孫碩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左XX無責任、金寵無責任。經查,冀J×××××號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左XX,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68484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另在保險單中約定:東風日產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為本保單第一受益人,未經書面同意,保單不得被退保、減保或批改。當一次保險賠款超過5000元時,保險人必須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書面指示支付保險賠款給第一受益人或投保人。且東風日產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對該車辦理了抵押登記。經滄州市平安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冀J×××××的車輛損失為40338元。原告支付公估費3000元、拆解費1500元、救援費300元。另2019年3月4日,東風日產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出具車輛貸款結清證明,證實冀J×××××車輛的汽車消費借款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辦理了解除抵押手續。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冀J×××××車輛的汽車消費貸款已履行完畢,且辦理了解除抵押手續,故原告左XX有權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冀J×××××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故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公估費、救援費損失共計43638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拆解費1500元屬重復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左XX車輛損失、公估費、救援費損失共計43638元(賠償款匯入原告左XX在中國工商銀行河間曙光支行62×××71賬戶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0元,由原告左XX負擔1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47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滄州市平安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滄平安鑒評(2018)損字第157號鑒定評估報告,系一審法院委托出具,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存在明顯依據不足,且沒有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亦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質證,一審法院依據該鑒定結果認定被上訴人左XX的車輛損失范圍,并無不當,故對上訴人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施救費300元,是為被上訴人左XX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費用,被上訴人提供的河間市誠信汽車救援有限公司發票,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左XX已經實際支付了該筆費用,上訴人主張不合理,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應當由上訴人承擔。關于評估費,是被上訴人為查明其損失范圍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由作為保險人的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9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常秀良
審判員 付 毅
審判員 李 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悅
書記員張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