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XX與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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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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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624民初7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思南縣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邵XX,男,漢族,住貴州省思南縣。
被告:黎XX,男,漢族,住貴州省思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貴州錦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思南縣。
負責人:楊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公司員工。
原告邵XX與被告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XX、被告黎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邵XX醫療費13310元、誤工費19200元、護理費9600元、住院期間生活補助費2600元、營養費4500元、交通費1000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鑒定費1200元,共計5741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8日19時24分許,被告黎XX駕駛貴D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思南縣孫家壩鎮街上往孫家壩鎮東門前方向行使,行駛至思花線石阡段7KM+600M處超車時,與原告駕駛的貴D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刮擦肇事,造成原告受傷,在思南縣人民醫院住院16天,共花去醫療費13310元。該事故經思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第5222254201900001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被告黎XX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2019年9月6日,經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醫學鑒定中心作出遵醫司鑒[2019]臨鑒字第252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得出原告因受傷的誤工期評定為90-120日,護理期評定為30—60日,營養期評定為60—90日,原告右鎖骨骨折內固定手術后續治療費用為6000元?,F被告黎XX支付2000元的醫療費后就未再支付。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黎XX辯稱,1.交通事故屬實,但是原告的費用的計算標準不合理;2.原告鑒定報告評定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應折中計算。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的費用的計算沒有明確的清單,三期費用的計算標準不明確。
本院經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9年5月8日19時24分許,被告黎XX駕駛貴D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思南縣孫家壩鎮街上往孫家壩鎮洞門前方向行使,行駛至思花線石阡段7KM+600M處超車時,與原告駕駛的貴D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刮擦肇事,造成原告邵XX及其原告車輛所載乘客楊再珍(另案處理)受傷。經思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5222254201900001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黎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邵XX無責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嚴重,當日送往思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經診斷為:右鎖骨骨折、右膝部軟組織受傷、乙型XX,在思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6天,共花去醫療費13310元。2019年9月6日,經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醫學鑒定中心作出遵醫司鑒[2019]臨鑒字第252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作出鑒定意見:誤工期評定為90-120日,護理期評定為30—60日,營養期評定為60—90日;原告右鎖骨骨折內固定手術后續治療費用為6000元。原告在醫療過程中,被告黎XX共支付給原告醫療費2000元。
另查明,被告黎XX駕駛的貴D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僅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未投保商業險,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6月15日11時起至2019年6月15日11時止。該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黎XX駕駛貴D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思南縣孫家壩鎮街上往孫家壩鎮東門前方向行使,行駛至思花線石阡段7KM+600M處超車時,與原告駕駛的貴D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刮擦而肇事。造成邵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邵XX損害后果與被告黎XX的駕駛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經思南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黎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黎XX駕駛車輛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其應當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雖然被告黎XX駕駛的車輛造成原告損害后果存在過錯,但依照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機動車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不論是否存在過錯,該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對其車輛以外的第三人承擔賠付責任。本案原告系被告黎XX駕駛車輛以外的第三人,貴DX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本案事故的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付責任。
原告的合理損失項目、數額認定如下:(1)醫療費:13430.04元(含被告黎XX已經支付的2000元),有票據為證,予以認定。(2)誤工費:原告邵XX系農村居民,誤工期參照貴州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貴州調查總隊于2019年4月3日公布的《2018年貴州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數據,參照農、林、牧、漁的職工工資為52067元年/人計算。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醫學鑒定中心作出遵醫司鑒[2019]臨鑒字第252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書明確:誤工期評定為90-120日,支持誤工期為105日。原告的誤工費為(52067元/年÷365天)X105天=14978.18元。原告主張192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3)護理費:護理費人員為農村居民,參照誤工費標準計算,經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護理期的評定為30—60日,酌情支持45日,故原告的護理費為(52067元/年÷365天)X45天=6419.22元。原告主張96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16天,參照貴州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100元/天計算,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為:100元/天X16天=1600元。原告主張26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5)營養費:經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營養期的評定為60--90日,酌情支持75日并綜合原告的傷情,酌情支持其營養費每日按30元計算,即原告的營養費計算為:30元/天X75天=2250元,原告主張4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6)交通費:原告主張1000元,但未提供相關票據,本院考慮其就醫實際及鑒定往返情況,酌情支持400元。(7)鑒定費:原告主張1200元,有票據為證,予以認定。(8)后續治療費:經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后續治療評定為6000元,原告主張6000元,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合理人身損失為:醫療費13430.04元(含被告黎XX支付2000元)+誤工費14978.18元+護理費6419.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費2250元+交通費400元+鑒定費1200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46277.44元。該損失未超出貴DXXXXX號車輛的交強險責任限額,故該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邵XX的合理損失46277.44元。因被告黎XX與被告財保貴陽分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考慮減少當事人訴累,被告黎XX在原告醫療過程中共計支付原告的醫療費2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給被告黎XX。原告的合理損失扣除被告黎XX已經支付的2000元后,現被告某保險公司尚應支付給原告44277.44元。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貴DXXXXX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一次性賠付原告邵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等人身損失共計44277.44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貴DXXXXX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告黎XX墊付原告邵XX醫療費2000元;
三、駁回原告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已減半收取61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76元,原告邵XX負擔1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