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方園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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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10386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濟源市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濟源方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濟源市。
法定代表人:苗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苗國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源市。
代表人:孫劍,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該公司員工。
原告濟源方圓物流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濟源方圓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8年8月22日,劉武多駕重型貨車,沿32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武陟縣三陽鄉小聶村G327國道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王明軍駕駛的號牌為豫U×××××重型貨車(重型半掛車)發生碰撞,致雙方車輛受損,經武陟縣公安交警大隊處理,認定劉武多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明軍無責任。因豫U×××××重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但雙方就賠償一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現請求被告賠償其車損、施救費、鑒定費共計138970元。
被告辯稱:因涉案車輛在事故中沒有責任,所以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23日,原告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豫U×××××重型貨車(半掛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并不計免賠,原告按約定交納了保費。2018年8月22日,劉武多駕重型貨車,沿32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武陟縣三陽鄉小聶村G327國道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王明軍駕駛的號牌為豫U×××××重型貨車發生碰撞,致雙方車輛受損,經武陟縣公安交警大隊處理,認定劉武多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明軍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費5000元。原告在起訴前,經濟源市人民法院委托焦作市恒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U×××××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于2018年8月22日事故損失價值進行鑒定評估,結論為:豫U×××××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2018年8月22日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價值評估為12937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4600元。
本院認為,2017年11月23日,原告在被告為事故車輛投保,原告按約定交納了保費,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在保險合同期間內,原告的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被告就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損、施救費、鑒定費共計13897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濟源方圓物流有限公司138970元。
案件受理費3079元,減半收取1539.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鄧素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