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58李XX與施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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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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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82民初775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靖江市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李XX,男,彝族,住靖江市。
被告:施XX,男,漢族,住上海市崇明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
負責人:尤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無錫市濱湖區(qū)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XX與被告施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被告施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查明的事實:
一、事故簡要經(jīng)過:2019年8月30日3時20分許,李XX駕駛電動自行車沿靖江市新世紀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沿江高等級公路與新世紀大道交叉路口東側200米時,其車前部與施XX持A2型駕駛證停放在該處的車牌號為蘇B×××××的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尾部發(fā)生碰撞,造成李XX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責任認定:施XX、李XX各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三、投保情況:蘇B×××××的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且不計免賠),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四、其他情況:施XX墊付原告醫(yī)療費4000元。
原告主張下列損失:
六、醫(yī)療費4680.79元。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20元/天*12天)。
八、營養(yǎng)費600元(20元/天*30天)。
九、護理費1200元(100元/天*12天)。
十、誤工費13810.96元(事發(fā)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6905.48元*2個月)。
十一、財產(chǎn)損失2100元(電動車修理費1800元,新配眼鏡300元)。
十二、交通費3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認可護理費80元/天*12天、電動車修理費1800元、交通費120元。誤工費因事故后該公司仍然發(fā)放了工資,不予認可;原告主張新配眼鏡并未提供相關依據(jù),不予認可。對其他事實和原告主張的損失無異議。另外,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
被告施XX未答辯。
法院認定及理由:醫(yī)療費,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并未提供相應依據(jù),不予支持。護理費應參照本地護工人員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原告主張100元/天符合相關標準,予以支持。誤工費,關于原告事故發(fā)生后存在部分工資收入,對此原告予以合理說明(系遲延發(fā)放的事故發(fā)生前的工資及向單位借款)并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被告某保險公司雖持異議,但并未提供相關依據(jù);根據(jù)原告提供的銀行流水、誤工證明、納稅證明,能夠確認其于2019年2月至江蘇振泰船舶有限公司工作、工資并不固定,故本院酌情確定其誤工費損失6000元/月*2個月。交通費,酌情確定200元。關于原告主張新配眼鏡費300元,因事故認定書并未載明存在物損或其他損失,某保險公司也為進行定損,故該費用缺乏相關依據(jù),本院難以支持。綜上,本院確認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4680.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yǎng)費600元、護理費1200元、誤工費12000元、財產(chǎn)損失18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20720.7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付。鑒于被告施XX已經(jīng)墊付原告4000元,為避免訟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XX事故損失16920.79元,返還被告施XX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施XX負擔(被告負擔部分已從返還款中扣減,無需另行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00元。
審判員 陶永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仇志泉
書記員 馬子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