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冀09民終9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獻縣。
負責人:呂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獻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26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4日,康玉贊駕駛冀J×××××冀J×××××車輛沿京廣線由北向南行駛全京廣線獻縣商林鄉北宗路口時,與前方順行的張金成駕駛的車牌號為冀B×××××冀B×××××號貨車相撞。致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分析認定,康玉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金成無責任。一審法院只憑車輛損失評估報告就確定該車輛損失金額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人)趙增杰應提供車輛維修專用發票及清單結合評估報告來確定該車輛實際維修費用。該車輛評估報告中更換零件與實際損失情況不符。對于維修工時評定數額偏高。上訴人要求對冀J×××××車輛進行復檢,了解該車輛是否維修。本案產生的鑒定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該車輛機動車損失險保額為90000元,本次事故保險車輛損失79564元,施救費8000元已接近保額該車輛應按報廢處理,殘值部分應協商解決,為此上訴人多賠付20000元。
高XX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所述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審法院應當予以維持。一、車輛損失79564元,是經過一審法院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由上訴人、被上訴人、評估該機構三方共同到場見證拆解,才做出的結論,無論是車輛損失還是工時費用皆完全符合客觀實際情況。二、車輛冀J×××××沒有維修,由于損失太嚴重,由車輛加盟單位獻縣紅巖運輸車隊走了報廢手續,所以上訴人要求提供車輛維修發票根本沒有事實依據。三、鑒定費是確定車輛損失的必要的、客觀的花費,應該屬于直接損失,必然損失,在一審法院確定評估機構時候,上訴人并未提出反對意見,因此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高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費、拖吊施救費、鑒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076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原告高XX提交的鑒定評估報告書,被告保險公司表示不認可,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該鑒定評估報告書系經法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保障了各方當事人的知情權與參與權,程序合法,鑒定結論中附有損失部件照片及損失列表,客觀合理,被告雖有異議,但是其并未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也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其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審法院對該鑒定評估報告書的證明效力依法予以認定。原告提交的本車與三者車的拖吊施救費系正規發票,且施救單位具有施救資質,法院對該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高XX所有的冀J×××××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9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此保險合同真實、有效,法院予以認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造成本車及三者車損壞,并且原告高XX已經支付了三者車施救費用,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相應的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鑒定評估費是原告為了證實保險標的車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原告高XX損失為:一、本車部分:車損79564元、鑒定評估費4200元、拖吊施救費8000元,共計91764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二、三者車部分:拖吊施救費9000,應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剩余7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
綜上所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高XX各項損失共計100764元(91764元+2000元+7000元)。本判決履行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滄州市平安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系一審法院委托出具,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存在明顯依據不足,且沒有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亦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質證,一審法院依據該鑒定結果認定被上訴人高XX的車輛損失范圍,并無不當。關于鑒定費,是被上訴人高XX為查明其損失范圍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由作為保險人的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常秀良
審判員 付 毅
審判員 李 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紀召雷
書記員趙夢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