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與朱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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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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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82民初777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靖江市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朱XX,男,漢族,住靖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江蘇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江蘇驥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朱X,男,漢族,住靖江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負責人:邵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江蘇丁曉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江蘇丁曉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XX與被告朱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黃XX,被告朱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查明的事實:
一、事故簡要經過:2018年6月5日,朱X駕駛蘇M×××××小型普通客車沿靖江市斜橋鎮大覺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靖江市斜橋鎮大覺北路與富民村陳家弄埭前路交叉路口時,其車前部碰撞朱XX駕駛沿富民村陳家弄埭前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右側,造成朱XX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責任認定:朱X、朱XX承擔本起事故同等責任。
三、投保情況:蘇M×××××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且不計免賠),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四、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朱XX頸脊髓致截癱的傷殘等級為一級,胸椎骨折的傷殘等級為九級,余損傷不足評殘。2、誤工期、營養期至評殘前一日止,護理期限建議為長期護理,需要完全護理依賴,住院期間建議為2人護理,余為1人。
五、其他情況:被告朱X墊付1400元;2018年10月31日,原告就前期醫療費294428元起訴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認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醫療費損失284669.3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60%即164801.63元,合計174801.63元。”
原告主張下列損失:
六、醫療費1885.6元。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1340元。
八、營養費8780元。
九、護理費1014780元【130元/天*(67天*2人/天+372天+365天/年*20年)】。
十、誤工費46095元。
十一、殘疾賠償金944000元(47200元/年*20年)。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十三、財產損失500元。
十四、交通費6452元。
十五、殘疾輔助器具費1649元。
被告抗辯:認可護理費80元/天*(67天*2人/天+372天+365天/年*2年、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3000元,對其他事實和原告主張的損失無異議。另外,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
法院認定及理由:醫療費,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并未提供相關依據,故不予支持。護理費,考慮到原告的傷情及客觀情況,護理年限暫計算至評殘后5年,護理標準可參照本地護工人員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本院酌情按120元/天*(67天*2人/天+372天+365天/年*5年)計算(截止至2024年8月17日)為2797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到原告的年齡及傷情,原告主張符合相關標準,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考慮到原告多次的救護車費用,本院酌情確定6000元。綜上,本院確認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188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40元、營養費8780元、護理費279720元、誤工費46095元、殘疾賠償金944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財產損失500元、交通費6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649元,合計1339969.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105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付60%計737681.76元,合計848181.76元。鑒于被告朱X墊付原告醫療費1400元,為避免當事人訟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朱XX事故損失848181.7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027元減半收取3513.5元、鑒定費3651元,合計7164.5元,由原告朱XX負擔2865.8元、被告朱X負擔4298.7元(此款原告已交納,扣除被告朱X已墊付部分,被告朱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289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7027元。
審判員 陶永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仇志泉
書記員 朱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