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武陟縣元之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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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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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民終3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4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2樓西側。
主要負責人:趙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甲保險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陟縣元之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縣。
法定代表人:周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XX,河南龍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陟縣元之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2019)豫0823民初48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陟縣元之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判決撤銷(2019)豫0823民初4854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平安保險公司支付232100元保險理賠款的判決。2,依法改判對被上訴人武陟縣元之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車損重新鑒定或者判決平安保險公司支付182000元的保險理賠款。3,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鑒定機構鑒定被上訴人武陟縣元之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車損價值過高,平安保險公司當庭要求對其車損重新鑒定,一審以鑒定系法院委托的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為由不予準許。上訴人認為鑒定機構雖然有鑒定資質,但是鑒定車損價值過高且原告未提供維修清單、維修發票或報廢證明,不能說明是否按評估修復或報廢車輛,應當依法對車損重新鑒定,或者按照182000元判決上訴人承擔。
武陟縣元之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1、本案鑒定報告系武陟法院委托鑒定客觀真實合法,對方沒有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其重新鑒定的理由不能成立。2、被上訴人車輛損失已經發生,且有鑒定報告明確。并且已經鑒定全損,無修理價值,那么就沒有維修清單和發票。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武陟縣元之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原告保險理賠款2321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所有的豫H×××××號/豫H×××××(掛)號重型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等相關保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3日。其中豫H×××××號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225250元,豫H×××××(掛)號車輛的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84740元。2019年5月8日,曹二磊駕駛原告所有的豫H×××××號/豫H×××××(掛)號重型半掛車,沿滑縣長虹大道自西向東行駛至留固鎮××村路口時,與自西向東行駛的丁德生駕駛的魯R×××××普通低速貨車發生碰撞,碰撞后丁德生駕駛的魯R×××××普通低速貨車又撞到公路防護設施,造成曹二磊、郭建國(豫H×××××號/豫H×××××掛號車輛乘坐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公路防護設施損壞,丁德生車輛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曹二磊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丁德生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因本車施救花費施救費10800元。事故發生后,經本院委托焦作市一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H×××××號/豫H×××××(掛)號重型半掛車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豫H×××××號/豫H×××××(掛)號重型半掛車的損失為215000元(已扣減殘值8000元)。原告花費鑒定費63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此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損失在保險金額內履行賠付義務。關于原告所主張的豫H×××××號/豫H×××××(掛)號車輛的損失215000元,未超過保險限額,被告應予理賠。施救費10800元、評估費6300元,系為了減少、查明保險標的損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應予理賠。被告辯稱由于涉案車輛的駕駛人在事故中承擔的是主要責任,故應按照相關比例進行理賠,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公司應先按照合同約定對原告的損失進行理賠,后可向相關侵權人進行追償。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武陟縣元之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共計2321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82元,減半收取計2391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證據。本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的車輛在保險事故中受到損害,該損害不因是否對事故車輛進行維修而現實存在。上訴人稱一審認定的車損數額過高,但既沒有提供證據,也沒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經過對鑒定報告質證后根據鑒定報告確定被上訴人事故車輛受損數額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3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勝利
審判員 楊 柳
審判員 范炳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王永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