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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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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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81民初58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武XX,男,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南正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706700XXXX。
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河南浩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武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武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損、施救費、護欄損失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2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武XX系豫N×××××-豫N×××××號重型自卸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永城市隆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2018年5月25日16時40分許,李宗耀駕駛豫N×××××-豫N×××××號重型自卸半掛牽引車沿沈丘縣城長安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沈丘人民醫院北門口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車輛受損及交通設施護欄部分損壞。該事故經沈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宗耀負事故全部責任。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是被告對涉案車輛的交強險并未承保;二是在事故發生時,駕駛人不具有合法的從業資格證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被告在車損險及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保險責任;三是被告不應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一、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
1、2018年5月25日16時40分許,李宗耀駕駛豫N×××××-豫N×××××號重型自卸半掛牽引車沿沈丘縣城長安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沈丘人民醫院北門口路段時,撞住同方向前面王海林駕駛的四輪電驅動車的尾部和隔離護欄,導致王海林駕駛的四輪電驅動車又碰撞住同方向前面紀曉艷、王倩二人各自駕駛的兩輪電驅動車尾部,造成王海林、紀曉艷、王倩、范園園、孫秀孟五人受傷,四車及交通護欄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沈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宗耀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海林、紀曉艷、王倩、范園園、孫秀孟五人無責任。
2、原告武XX系豫N×××××-豫N×××××號重型自卸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永城市隆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限額37萬元,且不計免賠)和商業三者險(主車限額150萬元,掛車限額5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3、經沈丘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解,李宗耀已賠償陳學林護欄損失費10400元(實際由原告武XX支付),豫N×××××-豫N×××××號重型自卸半掛牽引車經被告某保險公司確定車損為7610元。
二、雙方當事人有異議的事實
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是否免賠的問題。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在事故發生時,駕駛人不具有合法的從業資格證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其公司在車損險及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保險責任。本院認為,該條款屬于免責條款,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將該免責條款向原告履行了明確提示說明義務,故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質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原告武XX將豫N×××××-豫N×××××號重型自卸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限額37萬元,且不計免賠)和商業三者險(主車限額150萬元,掛車限額5萬元,且不計免賠),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武XX已經按照約定繳納了保費,原告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涉案保險事故,原告武XX對肇事車輛享有保險利益,系受益人,故原告武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武X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如下損失:車損76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豫N×××××-豫N×××××號重型自卸半掛牽引車所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護欄損失費104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8400元(10400元-交強險應賠付的2000元)。以上合計16010元。因原告武XX提供的交通費票據系連號票據,且與本次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施救費,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豫N×××××-豫N×××××號重型自卸半掛牽引車所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給付原告武XX保險金1601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武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亞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榮婷
書記員鄭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