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韓巴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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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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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2222民初546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科爾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劉XX,女,漢族,無職業。
委托訴訟代理人:格日XX,內蒙古衛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巴XX,男,蒙古族,農民。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XX,公司職員。
原告劉XX訴被告韓巴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及其委托代理人格日XX,被告韓巴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包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564.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天×100元/天=1800元、營養費:45天×100元/天=4500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護理費:45天×129.67元/天=5835.15元、誤工費:120天×129.67元/天=15560.4元、鑒定費:1810元,合計:38170.31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于2019年7月29日15時40分許,被告韓巴XX駕駛×××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科右中旗巴彥呼舒鎮吐列毛都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科右中旗巴彥呼舒鎮吐列毛都大街紅蘋果家具店門前左轉彎掉頭時,與沿科右中旗巴彥呼舒鎮吐列毛都大街由西向東行使的由原告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科右中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邏大隊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第1522224201900005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韓巴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之規定,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橫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之規定,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另外,被告韓巴XX駕駛×××號小型普通客車,已購買被告保險公司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本案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致尾骨半脫位,原告受傷后在科右中旗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現好轉出院。經興安盟博廣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45日、營養期為45日、后續治療費需3000元。由于原、被告雙方對原告的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為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韓巴XX辯稱,對于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對于原告所說的醫療費用及司法鑒定均沒有異議。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被告韓巴XX已經賠付原告劉XX39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但是對于訴訟請求及司法鑒定有異議。司法鑒定沒有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意見,人民法院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進行采信。原告職業為農民,已經超過誤工年齡,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再賠付,用藥里有一項266.56元是治療關節炎的,與事故無關不予認可。護理費在住院費中,不同意再次給付。其余在保險范圍內進行合理賠償。
本院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于2019年7月29日15時40分許,韓巴XX駕駛×××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科右中旗巴彥呼舒鎮吐列毛都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科右中旗巴彥呼舒鎮吐列毛杜大街紅蘋果家具店門前左轉彎掉頭時,與沿科右中旗巴彥呼舒鎮吐列毛都大街由西向東行駛的由劉XX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劉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于2019年8月1日科右中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邏大隊作出1522224201900005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韓巴XX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劉XX負次要責任。于當日,原告劉XX被送至科右中旗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支出醫療費5664.76元,被診斷為:尾骨半脫位。經科右中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邏大隊委托,2019年9月23日興安盟博廣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劉XX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并作出興博司法鑒定所(2019)臨鑒字第54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劉XX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45日、營養期為45日;2、后續治療費需人民幣3000元左右,鑒定費支出1810元。
另查明,被告韓巴XX駕駛的×××號小型普通客車,于2019年5月21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再查明,原、被告均認可原告劉XX住院期間被告韓巴XX已墊付醫療費3900元。
以上事實,有第1522224201900005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病人費用清單、診斷書、醫療費收據、門診收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收據、保險單等證據在卷證實,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科右中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邏大隊作出的第1522224201900005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采納,故本案中原告劉XX承擔30%責任,被告韓巴XX承擔70%責任。被告韓巴XX駕駛的×××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均在有效期內,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因此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原告賠償。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為司法鑒定沒有征求其意見不予認可,且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營養費4500元的訴訟請求,因病歷中長期醫囑顯示為普食,因此本院對鑒定意見書中的此項鑒定意見不予采信,對其他鑒定意見予以采信。故鑒定費用1810元中的營養費的鑒定費用293元由原告自行承擔,其余151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按照責任比列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稱醫療費用中包括治療關節炎的費用,該項費用與本次事故無關,不同意支付的理由,庭審中被告沒有遞交證據加以證明其主張,故本院無法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為醫療費用中包括二級護理費,不同意重復賠付護理費的事由,二級護理費屬于醫療護理,與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不屬于重復,故不予支持。
故原告劉XX合理損失有:1、醫療費5664.76元;2、誤工費15560.40元;3、護理費5835.15元;4、伙食補助費1800元;5、后續治療費3000元;6、鑒定費1517元;合計33377.31元。原告劉XX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33377.3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31395.55元,剩余部分1981.7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按照責任比例賠償70%即1387.23,兩項款合計32782.78元,扣除被告韓巴XX已墊付的3900元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向原告賠付28882.78元。原告的合理損失未超出保險金額范圍內,故被告韓巴X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XX住院期間被告韓巴XX已墊付醫療費3900元,故被告財產保險公司應返還被告韓巴XX已墊付的39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劉XX合理損失合計28882.78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被告韓巴XX墊付款3900元;
三、被告韓巴XX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四、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7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27元,原告劉XX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賈愛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