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焦作市弘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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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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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民終31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地址:山西省運城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800813632XXXX。
主要負責人:景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光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焦作市弘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武陟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23559606XXXX。
法定代表人:鄭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焦作市武陟縣木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焦作市弘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2019)豫0823民初44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焦作市弘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武陟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4409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一審、二審訴訟費等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認為,本案肇事車輛的司機何小成在事故發生時不具有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而何小成卻駕駛的屬于營運大貨車,依照商業保險合同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八條的約定:駕駛人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商業條款內容系雙方自愿簽訂,對雙方具有共同的約束力,保險公司應當予以免責。
焦作市弘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辯稱,中國人保財險公司上訴主張發生事故時駕駛員何小成不具有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其公司應當免責,該主張不能成立,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應屬無效條款,理由如下:首先,依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應當概念清楚、含義清晰確切、語言通俗易懂。本案中國人保財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從該免責條款的字面內容看,并未出現從業資格證等表述,僅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等籠統概括描述,但對具體是哪些許可證書、必備證書,該格式免責條款并未規定清楚、詳細。顯然該條款達不到法律規定概念清楚、含義清晰確切、語言通俗易懂的情形。其次,保險條款系中國人保財險公司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在投保時,已將保險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已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盡到了提示、告知、解釋說明義務。一審中,中國人保財險公司未提供投保單等相關證據,證明在投保時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作出了解釋,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明確了解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因中國人保財險公司未盡到提示、告知、解釋說明的義務,該免責條款依法系無效條款。然后,肇事司機何小成所駕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相符,不屬于無證駕駛。只要駕駛員具有準駕車型所要求的駕駛證,就具有駕駛員資格。從業資格證是駕駛員通過職業駕駛等活動獲取勞動報酬的一種資質,從事運輸行業的駕駛員無貨運從業資格證,僅表明其不具備通過駕駛貨運車輛獲取報酬的資質,而不能表明其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能力和資格,也并不顯著增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進而增大保險公司理賠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以駕駛員沒有從業資格證而免除賠償責任,并不合理。且保險公司將無從業資格證作為免責條款,明顯免除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義務,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依據我國《保險法》第19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的規定,中國人保財險公司提供的免責條款依法屬于無效條款。
焦作市弘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款5281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事故車輛晉M×××××號車原所有人為河津市錦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2019年4月8日原告購買該車輛后,同日辦理臨時牌照為晉M×××××號。2019年5月9日,原告在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將上述車輛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并上牌照為豫H×××××號。車輛車架號為:LGXXXCNH6JYXXX587,發動機號為:1418B025765。2019年4月9日15時40分許,何小成駕駛原告所有的晉M×××××號(臨)貨車行駛至晉新高速往新鄉方向44公里處時,行駛中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行駛,導致車輛側翻入緊急避險車道內,造成車輛損壞,路政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理,并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第41089950000000079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小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費1600元。何小成在事故發生時不具有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現原、被告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事故車輛晉M×××××號(臨)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車損險保額2963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原告為被保險人,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屬于保險責任,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根據本院查明事實,事故車輛(車架號為:LGXXXCNH6JYXXX587,發動機號為:1418B025765),原登記車牌號為晉M×××××號,該車輛在2019年4月8日出賣給原告后,原告申請臨時牌照為晉M×××××號(臨),在焦作車管所辦理車輛登記之后,上牌照為豫H×××××號,三個車牌號登記的車架號和發動機號均一致,能夠印證車輛在2019年4月9日發生事故的真實性。2、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保單中投保人不是本案原告,原告不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本案原告作為保險標的的受讓人,繼承了相關權利和義務,故本案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對被告的辯稱本院不予采納。3、關于本案司機何小成無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應否免賠問題。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司機何小成事故發生時不具有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根據其舉證的保險條款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免責免賠。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被告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未舉證證明就關于保險條款相關的免賠事項向保險人盡到了告知義務,也不能以此證明其對保險條款中關于無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事項對投保人進行了明確說明,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保險公司的辯稱本院不予采納。4、本案中,原告的損失為:車損48210元,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1600元,合計52810元,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范圍內支付原告焦作市弘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共計52810元;二、駁回原告焦作市弘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20元,減半收取計56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證據。本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現行法律、法規均沒有將駕駛人員沒有從業資格證不得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作為禁止性規定情形。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事由。上訴人將“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作為自己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保險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所以,上訴人據以免責的上述條款不產生效力。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21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勝利
審判員 楊 柳
審判員 范炳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永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