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石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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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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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民終83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蘆X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XX,男,漢族,住河北省渤海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石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27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蘆XX、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依法改判上訴人少承擔1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關于評估報告,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剝奪了上訴人參與鑒定的權利,不具有客觀性、公平性,對評估報告不予認可。關于車輛損失,一審評估報告認定的車輛維修配件金額過高,且部分配件損失較小,通過修復校正即可處理,沒有更換必要,該部分系上訴人擴大損失。評估報告認定的殘值金額過低,且其對于殘值直接作價沖抵的方式損害了上訴人利益,應由雙方競價確認殘值歸屬,若按鑒定報告中的價格認定殘值,上訴人主張對于殘值予以回收。同時,被上訴人一審中未提供實際維修發票及清單佐證實際維修花費。關于施救費,按照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結合事故車輛受損情況及實際施救情況,施救費600元過高,且事故車輛沒有施救必要。該部分系被上訴人擴大損失,上訴人不予承擔。以上請求,合理合法,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石XX辯稱,一審庭審過程中以及庭審后被上訴人未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以及繳納鑒定費,視為對鑒定報告的認可。被上訴人的車損以及施救費用應以被上訴人當庭提交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因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等損失37299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提交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一份,證實2018年8月10日16時38分,原告石XX駕駛其所有冀J×××××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滄州黃驊人保支公司前面時,追尾前方冀J×××××號豐田牌車輛,三者車后杠后燈受損,本車前部受損,無人傷。原告方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車損險,保險限額為326368元,并投保指定修理廠特約條款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6日0時0分至2018年12月5日24時0分,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提交了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向被告傳送了上述證件原件照片。原告主張其損失如下:1、車損36699元,提供公估報告一份;2、施救費600元,提供施救費票據一張。
被告質證意見:該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被告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該報告中大燈單價為6082元,提交由被告定損的損失情況確認書和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零件價格差異較大,事故發生后,原告車輛并不影響正常行駛,施救費屬于擴大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
原告認為,對于被告提供的定損單及更換項目清單,既沒有保險公司蓋章,也沒有相關負責人員簽字,更沒有原告方簽章確認,因此對于該份證據被告不認可,原告認為車損應以原告提供的鑒定報告為損失數額依據。因系車前部受損,在未核實發動機等機動車重要零部件是否受損,影響駕駛或駕駛員安全的情況下,原告請施救單位進行了施救,同時也是經過被告同意后進行的施救,系為減少確定損失,而非擴大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原告提交了未經被告參與鑒定過程的公估報告書,被告在庭審中對報告書不予認可,一審法院已釋明可通過法院委托進行重新鑒定以確定車損,但被告既未在一審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也未預交鑒定費用,一審法院即應按被告放棄重新鑒定處理。因此,一審法院對公估報告所確定的車損36699元予以確認;施救費600元系必要、合理的費用,并有票據佐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故一審法院確認原告石XX損失共計37299元,被告應予賠付。綜上,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車損險理賠限額內賠付原告石XX損失37299元。以上給付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6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石XX的車輛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26368元,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上訴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鑒定結果為案涉車輛損失金額36699元,該鑒定結果雖系被上訴人石XX單方委托,但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且上訴人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予以推翻,在一審法院給付的期限內沒有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一審法院依據該鑒定結果認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范圍,并無不當。關于施救費600元,是被上訴人石XX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費用,被上訴人提供的黃驊市天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開具的拖車費專用發票,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已經實際支付了該筆費用,上訴人主張過高,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應當由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常秀良
審判員 付 毅
審判員 李 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張悅
書記員張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