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某保險公司、答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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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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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91民初17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2-28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適用程序:簡易
當
事
人
及
訴
訟
參
加
人
原告:周XX,男,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縱橫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山東縱橫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住所地:棗莊市市中區。
負責人:華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
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等共計206612.59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
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發生沒有異議。辯稱,其公司已經墊付原告醫療費用100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待核實完駕駛證、行車證,無免賠、拒賠情形后,在保險范圍內依法賠付,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僅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已超過60周歲,主張誤工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該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護理費主張的標準過高;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其公司不予承擔。
案
件
事
實
2018年11月2日18時許,案外人褚樂駕駛魯DXXX號牌轎車沿濱州市長江三路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長江三路鰲頭周村路口處時,與沿長江三路由北向南橫過機動車道的原告周XX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事故,后褚樂駕駛的魯DXXX號牌轎車撞向路南側樹木,造成兩車及樹木受損、原告受傷。另查明,事故發生時,魯DXXX號牌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當日至2018年12月12日,原告在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39天,診斷為:腦震蕩、多發頜面骨骨折、骨盆骨折、右鎖骨骨折、肺部感染、肺氣腫、右眼外傷、牙外傷等,支出門診費、住院費等醫療費共計130896.49元。2019年7月15日,博興縣中醫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1.周XX因車禍受傷,致右鎖骨骨折,損傷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右側眼眶內、外側壁骨折、右眼外傷,損傷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2.誤工期限為傷后120天;3.住院期間護理2人,院外護理1人20天。為該鑒定,原告支出掛號費7元、鑒定費2080元。
另查明,原告系濱州市濱城區市西街道辦事處鰲頭周居委會居民,其土地在2008年建設泰山名郡住宅小區,不以土地為收入來源。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哥哥周道德、兒子周文濱護理,周道德系失地農民,周文濱經營濱城區恒達門窗經營部。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原告10000元。原告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因事故受損,經濱州四環五海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損失價值為4000元。為此,原告支出評估費1500元。
損失
項目
數額
認定依據
醫療費
130903.49元
根據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醫療費票據、用藥明細、門診病歷等予以認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
39天X30元/天=1170元
對原告主張天數中重復的一天予以扣除
殘疾
賠償金
39549元/年X15年X0.12=71188.2元
參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予以計算,原告主張的年限、金額不超過應支持的范圍,本院予以確認。
精神損害撫慰金
1200元
護理費
152.59元/天X39天+108.35元/天X(39天+20天)=12343.66元
對護理人周文濱參照居民服務業計算護理費,對其他護理人參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予以計算。
電車損失
4000元
鑒定費
根據鑒定費發票予以認定
評估費
1500元
根據評估費發票予以認定
交通費
500元
根據事故發生地點、原告住所地、住院天數等酌情認定。
合計
224885.35元
裁
判
理
由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與原告周XX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事故,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年滿六十四周歲,主張誤工費僅提交誤工證明,未提交勞動合同、工資發放銀行流水、社保繳納證明等能夠證明原告確系從事相關工作的證據,對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與此相關的抗辯意見予以采納。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告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系機動車,其公司對原告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僅承擔70%的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未認定原告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系機動車,被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交警部門對事故雙方車輛性質的認定及事故責任的劃分,原告主**安保險對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周XX的損失合計224885.35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剩余損失102885.35的80%,即82308.28元,以上共計204308.28元,扣除已經墊付的10000元,尚需賠付194308.28元。
裁判
依據
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對其成立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
裁判
主文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周XX194308.28元;
二、駁回原告周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尾
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99元,減半收取計22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069元,原告周XX負擔131元。
某保險公司將判決第一項案款及訴訟費共計196377.28元,付至原告周XX中國建設銀行濱州彩虹支行賬戶:6217002260014892188。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瑩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宮惠杰
書記員樊鑫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