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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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91民初6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1-21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適用程序:簡易
當
事
人
及
訴
訟
參
加
人
原告:康XX,男,漢族,住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山東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負責人:石XX,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
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30000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
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認可本案事故發生及涉案車輛投保屬實,同意在核實無保險免賠情形后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辯稱訴訟費、評估費其不應承擔。
案
件
事
實
2019年9月10日0時3分許,案外人耿亭駕駛魯CXXX82/魯CXXX2掛號牌重型半掛車沿G18榮烏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601KM+650M處時,追尾碰撞前方同車道內低速行駛的案外人張連永駕駛的津AXXX89/津BXXX5掛號牌重型半掛車,隨后魯CXXX82/魯CXXX2掛號牌重型半掛車起火燃燒。事故造成耿亭死亡,津AXXX89/津BXXX5掛號牌重型半掛車尾部受損,魯CXXX82/魯CXXX2掛號牌重型半掛車及所載貨物燒毀,高速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經濱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耿亭、張連永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另查明,張連永駕駛的津AXXX89掛號牌重型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魯CXXX82/魯CXXX2掛重型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為原告康XX,牽引車、掛車分別掛靠淄博順凱物流有限公司、淄博盛堡運輸有限公司經營。
經濱州市易估順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魯CXXX82/魯CXXX2掛重型半掛車損失為353440元,為此原告支出評估費17672元。為施救該車輛原告支出施救費260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賠償了路產損失18880元、車載貨物損失23088元。
損失項目
數額
認定依據
車輛損失
353440元
濱州市易估順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評估費
17672元
濱州市易估順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費發票
施救費
26000元
無棣德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施救費發票及明細
路產損失
18880元
路產損失告知書、路產損失賠償協議書、高速公路路產賠償清單、路產損壞賠償專用票據
貨物損失
23008元
淄博凈潔凈水劑有限公司運輸合同、出庫單、賠償協議、收款收據
合計
439080元
裁
判
理
由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與原告康XX所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貨物受損,路面損壞、污染,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2000元,再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剩余損失437080元的50%即218540元,以上共計220540元。
裁判
依據
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對成立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
裁判
主文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康XX220540元;
二、駁回原告康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尾
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50元,減半收取計23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304元,原告康XX負擔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瑩
二○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于松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