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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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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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民終60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鄭州市西太康路121號。
負責人:姚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河南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男,漢族,住扶溝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扶溝縣公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扶溝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1民初43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被上訴人高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不服金額為22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高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高XX投保的車損險保險金額為60736元,而車輛維修費56950元,達到保險金額90%以上,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推定車輛為全損。某保險公司愿意支付全部保險金,收回該車。2、保險合同約定車輛損失絕對免賠2000元,一審沒扣除。3、事故兩車相撞導致,高XX的車輛損失依法應扣除另一車輛的交強險無責限額,一審法院未扣除。
高XX辯稱,1.本案車輛實際價值十幾萬,只是投保價值是60736元,并不是車輛的實際價值是60736元,本案車損并不超過車輛實際價值。高XX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并未說明要扣除2000元,且并未經高XX同意,保險法解釋二第九條明確規定,某保險公司單方扣除2000元屬于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并未明確告知高XX。
高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高XX車輛損失56590元。2、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高XX第一項請求增加為5695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所有人為高XX,車輛掛靠在扶溝縣順通運輸有限公司。高XX為運營該車輛為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依法辦理了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手續,高XX于2019年8月30日在某保險公司為豫A×××××號重型自缷貨車購買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為60736元,且有不計免賠率。2019年11月19日12時15分,高XX駕駛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高偉駕駛車號為豫P×××××的車輛,在河南省××尉氏縣S102處追尾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經尉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第41022320191119067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高XX承擔全部責任,高偉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高X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亦派人出具現場。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高XX的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前方部分車體損壞,該車輛經扶溝縣精創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高XX實際支付維修費56950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高XX之間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向高XX支付車輛損失費用。高XX在事故發生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履行了報案通知,某保險公司亦派人出具了現場勘查,庭審中雖對高XX實際維修所花費用提出異議,但未向本院提交其事故發生后雙方認可的定損單等證據,一審法院認為高XX提交證據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高XX訴請人保財產周口分公司按保險合同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車輛損失5695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其應根據責任認定中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該辯稱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某保險公司可另案訴訟。某保險公司庭審中雖提出對事故車輛進行鑒定的申請,一審法院認為鑒定評估意見是案件認定事實的證據形式之一,在高XX提交證據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的情形下,對某保險公司申請鑒定的意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高XX車輛損失5695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61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高XX的車輛損失數額應如何確定及責任應如何承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車輛修理費用達到保險金額90%以上,應推定為全損。經審查,高XX的車輛因事故受損后進行了拆解維修,某保險公司到現場進行了勘驗,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車輛損失應推定為全損,也未提交證據證明保險金額與車輛現金價值一致及雙方保險合同約定有車輛推定全損相關內容,某保險公司稱車輛應推定的理由不能成立。高XX的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應扣除絕對免賠的理由與投保險種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應扣除相對方無責任限額問題,高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高XX起訴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有合同依據,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合同約定有應先向無責方主張賠償或扣除無責方限額的規定,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新章
審判員 沈華秋
審判員 曹春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瓊瓊
書記員劉鑫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