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趙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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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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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民終185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鶴壁市淇濱區。
代表人:張森,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乙,女,1959年3月7日,漢族,住河南省淇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鶴壁市淇縣淇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淇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趙X甲之妻),女,漢族,住河南省淇縣。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乙、趙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2019)豫0622民初18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其不承擔商業三責險(合款22766.71元)的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趙X乙、趙X甲承擔。事實與理由:根據商業三責險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本案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且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留存聯背后,印刷有保險條款,并且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趙X甲已簽字認可,故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趙X乙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各項損失認定及計算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X甲辯稱,事故發生時,趙X甲一點都不知情,當意識到發生事故就馬上停車撥打報警電話,配合趙X乙治療,并墊付部分費用,不屬于逃逸。
趙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趙X甲、某保險公司給付其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陪護費、交通費、車輛損失等各項損失合計54053.8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18日8時3分左右,趙X甲駕駛豫F×××××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經五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京××國道與××交叉口東300米處,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趙X乙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趙X乙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趙X甲駕車駛離現場。經交警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趙X甲承擔全部責任,趙X乙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趙X乙被送往淇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1月28日出院,共住院41天,住院期間1人護理,出院醫囑:建議休息3個月。趙X甲為其墊付費用5000元。豫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3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訴訟期間,經趙X乙申請,法院委托安陽彰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趙X乙的遺留傷情不構成傷殘。趙X乙支付鑒定費3221.5元。
趙X乙的合理損失為:1、醫療費20716.7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41天=2050元;3、護理費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45677元/年÷365天×1人×41天=5130.84元;4、誤工費44314元/年÷365天×(住院期間41天+出院后90天)=15904.48元;5、電動三輪車維修費1000元,合計44802.03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本案中,趙X甲承擔全部責任,趙X乙不承擔責任,豫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3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趙X乙的合理損失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足額賠償,趙X甲不承擔賠償責任。趙X甲墊付的5000元醫療費用,從趙X乙應得賠償款中予以扣除,由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趙X甲。趙X乙的賠償清單中未顯示交通費,對交通費不予支持。趙X乙的傷情不構成傷殘,其請求賠償營養費,不予支持。事故發生時,趙X乙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根據目前農民參加勞動的現實情況,可以認定趙X乙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其請求賠償誤工費,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要求剔除與事故無關的醫療費用,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由趙X乙和某保險公司按照勝敗訴標的金額比例予以分擔。綜上所述,對趙X乙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趙X乙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電動三輪車維修費等合理損失合計44802.03元,支付方式為:支付趙X乙39802.03元,支付趙X甲5000元;二、駁回趙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1元,減半收取計575.5元,趙X乙負擔98.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77元;鑒定費3221.5元(趙X乙已支付),由趙X乙負擔551.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670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某保險公司提交如下證據:投保單、投保人聲明各一份及車輛查勘照片三張,擬證明:某保險公司就免責事項已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根據車輛損失狀況,不存在趙X甲不知道事故發生的情況。趙X乙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格式合同中對投保人不利、不公平的條款,應視為無效條款。趙X甲在事發一瞬間是不知道碰撞,因為速度快,離開了碰撞點。之后反應過來就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報警,當時趙X乙已處于昏迷狀態,周圍沒有人報警,趙X甲報警進行救治。公安機關也認定趙X甲不屬于逃逸,某保險公司的理由不成立。趙X甲經質證認為,其在某保險公司購買車險3年,均未有工作人員詳細說明拒賠條款,也未在保險單中簽字,均是由工作人員代辦。當時確實不知道發生了事故,有意識了就趕緊打報警電話,并配合交警調查,不屬于逃逸。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照片,結合涉案事故認定書,并不足以證明本案屬于逃逸,其提交的投保單和投保人聲明,趙X甲否認簽名的真實性,不能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告知義務,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均不予確認。經審查當事人一審提交的有效證據,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庭審查明確認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所提出的本案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且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作出提示,趙X甲已簽字認可,故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是以肇事者具有主觀故意為前提。本案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司機趙X甲駕車駛離現場,并未認定其逃逸,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趙X甲在該事故中有逃逸的主觀故意,本案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和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合同條款的“明確說明”理應是保險人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及其代理人作出詳細解釋,以使投保人清楚知道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相應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涉案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對保險責任免除約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不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與投保人訂立相關保險合同之前,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的原則,對相關格式化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保險責任免除在投保時已對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翁煜明
審判員 祁 祎
審判員 苗國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