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廣東潤堅混凝土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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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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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53民終95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
負責人:林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廣東明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潤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羅定市。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廣東潤堅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堅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羅定市人民法院(2019)粵5381民初8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2000元給被上訴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不承擔商業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因涉案標的車輛駕駛員黎永金駕駛的粵W×××××號車屬于營業特種車,根據交通部頒發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同時,根據《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6點以及第四十條第(二)項第6點均約定,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無國家有關部門的有效操作證、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則屬于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保險責任的免除情形。本案中,被上訴人墊付給黎永金的醫療費、伙食費、誤工費、交通費2514.41元屬于車上人員損失,因黎永金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上訴人依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承擔特種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賠償。被上訴人賠付路產損失300元、第三者車輛損失5563.6元,共5863.6元,扣除應由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的2000元,余額3863.6元,對該款項,因黎永金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上訴人依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承擔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一審判決不顧商業險保險合同約定,判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潤堅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既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潤堅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范圍內賠償潤堅公司145458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04月09日15時20分,駕駛人黎永金駕駛粵W×××××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事故發生時使用臨時號牌:粵W×××××)由羅定市圍底鎮往云浮市云安區方向行駛,行至羅定市××線××底××山村路段時,與駕駛人鄭春成駕駛的粵A×××××號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上述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2018年7月12日,羅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羅公交認字[2018]第D001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黎永金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駕駛人鄭春成不承擔事故任何責任。
駕駛人黎永金因本次事故受傷到羅定市瀧州醫院住院兩天,用去醫療費2029.91元,駕駛人黎永金與潤堅公司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由潤堅公司賠償駕駛人黎永金醫療費2029.91元、伙食費200元、誤工費224.5元、交通費500元,共2954.41元。駕駛人黎永金出具賠償收據確認收到潤堅公司支付的2954.41元。潤堅公司向羅定市公路局支付了損壞公路路產賠償費300元。潤堅公司向粵A×××××號輕型廂式貨車的車主廣州凱億達物流有限公司賠償車輛損失5563.60元。
2018年11月9日,潤堅公司委托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粵W×××××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損失價格進行鑒定,價格評估結論如下:粵W×××××號王牌牌CDXXX60GJXXXR5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受損修復費用為122815元,潤堅公司支出評估費9825元。因本次事故,潤堅公司支出拖車費1200元,吊車費2800元。
另查明:粵W×××××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屬潤堅公司所有,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以及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商業第三者險為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特種車損失險為25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神州車保特種車保險單》特別約定載明:保單第一受益人為山東豪沃汽車金融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潤堅公司為粵W×××××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登記車主,潤堅公司對粵W×××××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具有保險利益,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是本案適格的潤堅公司。潤堅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為粵W×××××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雙方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相應的義務。但根據潤堅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在保單的特別約定信息,保單的第一受益人為山東豪沃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潤堅公司無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損失的保險金,潤堅公司向一審法院請求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車輛損失及相關費用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駁回。對于潤堅公司墊付的費用:1.潤堅公司墊付給駕駛人黎永金的費用,綜合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意見,核定醫療費2029.91元、伙食費200元、誤工費224.5元、交通費60元,共2514.41元;2.潤堅公司向羅定市公安局支付了損壞公路路產賠償費300元;3.潤堅公司向粵A×××××號輕型廂式貨車的車主廣州凱億達物流有限公司賠償車輛損失5563.60元。上述費用共8378.01元,本應由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和商業險范圍中賠付給上述受害人,但潤堅公司已在事故后積極預先墊付,潤堅公司的墊付行為有利于社會公序良俗,現其請求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理賠,應得到支持,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理賠8378.01元給潤堅公司。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8378.01元給廣東潤堅混凝土有限公司。二、駁回廣東潤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05元(潤堅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2元,廣東潤堅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1513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對潤堅公司提交的駕駛員黎永金的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的真實性予以核查,經本院向煙臺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發函調查,煙臺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向本院書面回復了《關于駕駛員黎永金從業資格證的情況說明》,內容為:“經查詢煙臺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未查詢到駕駛員黎永金,身份證號的任何類別的從業資格證信息,所提供的從業資格證(復印件)也不是由我市核發的”。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被上訴人潤堅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雙方之間的保險關系依法成立,且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被上訴人的損失費用金額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當事人雙方在本案二審程序中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本案是否存在免除上訴人的商業保險賠付責任的情形上訴人應賠付多少保險金
涉案粵W×××××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屬于特種車輛。被上訴人購買的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及特種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已明確約定,上訴人對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時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情況,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上訴人均不負責賠償。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駕駛員黎永金的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以證實黎永金的從業資格,但經本院核查,被上訴人提交的該證據不具真實性,被上訴人并未能證實其駕駛員黎永金具備駕駛特種車輛的從業資格。涉案車輛屬于特種車輛,對駕駛員的駕駛能力、安全意識要求更高,被上訴人的駕駛員黎永金在駕駛粵W×××××號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并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符合雙方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保險公司可免責的情形,故上訴人認為其無需在商業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的主張,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納。一審判決上訴人在商業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一審判決核定被上訴人賠付第三人的財產損失金額為5563.60元,本院予以確認,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交強險的有責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故上訴人確認其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付2000元給被上訴人的主張,理據充分,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實體處理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羅定市人民法院(2019)粵5381民初838號民事判決。
二、限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付2000元給廣東潤堅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駁回廣東潤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60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5元,由廣東潤堅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15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廣東潤堅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羅曉紅
審判員 陳 陽
審判員 尹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馮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