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與王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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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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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1民初11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沂南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秦XX,女,漢族,居民,住沂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山東界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甲,男,漢族,居民,住沂南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沂南縣。
訴訟代表人:王猛,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某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秦XX訴被告王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被告王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秦XX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傷殘鑒定費、車輛損失、車損價格評估費共計50806.66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26日18時05分,被告王X甲駕駛其所有的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澳柯瑪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辛集,撞于由北向南過路的原告秦XX所騎電動二輪車尾部,造成原告秦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經濟損失,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X甲辯稱:發生事故屬實,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我所用的肇事車輛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承保了交強險及保額為10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條款的商業三者險,對原告主張賠償的經濟損失愿按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王X甲辯稱的肇事車輛投保情況屬實,在核實駕駛員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我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公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月26日18時05分,被告王X甲駕駛其所有的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沂南縣澳柯瑪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沂南縣,撞于由北向南過路的原告秦XX所騎電動二輪車尾部,造成原告秦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入沂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天,產生醫療費共計8584.58元。2019年1月30日,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沂南大隊作出了被告王X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秦XX無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9年7月4日,原告身體之損傷程度經臨沂金成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1.被鑒定人秦XX傷殘程度為十級(依據的主要傷情:右前、內、外踝粉碎骨折);2.護理期及營養期各玖拾日(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原告支出傷殘鑒定費16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上述原告自行委托作出的傷殘鑒定及護理期、營養期的鑒定結論不服,申請本院對外委托重新鑒定。本院遂委托山東醫專附屬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殘程度及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重新鑒定。2019年11月11日,山東醫專附屬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了被鑒定人秦XX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其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19年12月19日,原告所有的電動二輪車車輛損失價格經天邦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為人民幣1288元,原告支出車損價格評估費300元。
另查明: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被告王X甲所有的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承保了交強險及保額為10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條款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被告王X甲已預付給原告醫療費10000元。原告住院治療期間由其子女謝發寶、謝發正、謝發艷輪流護理,原告次子謝發正系汽車配件零售、機動車維修經營范圍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本院認為:被告王X甲駕駛其所有的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沂南縣澳柯瑪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沂南縣,撞于由北向南過路的原告秦XX所騎電動二輪車尾部,造成原告秦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實清楚,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沂南大隊作出的被告王X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秦XX無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適當,本院予以采信。根據原告的年齡及傷殘程度,其主張賠償的傷殘賠償金計算為22815.80元(16297元/年X14年X10%);根據原告的傷情,酌情認定需人護理的合理期限為60日,根據原告子女戶籍性質及從事職業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原告住院治療期間由其農村居民戶籍的子女一人與從事企業經營的次子謝發正二人護理、出院后由其農村居民戶籍的子女謝發寶、謝發艷輪流一人護理,護理人員謝發正護理期間的護理費計賠標準參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年平均工資55694元計賠,原告主張賠償的護理期計算為5447.34元(6日X152.59元/日+60日X75.53元/日);因原告受傷構成傷殘,被告應給予適當的精神撫慰,對原告主張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判賠1000元為宜;因原告受傷較重,其在住院治療及出院康復期間確需特別增加營養,對其主張賠償的營養費酌情判賠600元為宜;根據原告住院治療時間及往返路程等實際情況,對其主張賠償的交通費酌情認定100元。原告主張賠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鑒定費、車輛損失、車損價格評估費的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理賠機構,應依法對原告因該道路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負有直接賠付的義務。對于原告所受的、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外部分的經濟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按其承保肇事車輛駕駛人所負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故本案所產生的訴訟費由被告王X甲負擔。因原告主張賠償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均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依法、依約予以替代賠償,這自然免除了被告王X甲所負的賠償義務,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王X甲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王X甲已預付給原告的醫療費,原告應在領取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時通過本院返還給被告王X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秦XX的醫療費8584.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傷殘賠償金22815.80元、護理費5447.3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100元、營養費600元、傷殘鑒定費1600元、車輛損失1288元、車損價格評估費300元共計41915.72元;
二、原告秦XX在領取被告某保險公司上述賠償款時,通過本院返還給被告王X甲為其預付的醫療費10000元;
三、駁回原告秦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僅提出上訴而未能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費用的,視為自動撤回上訴。
審判員 高澤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張金錟
書記員鞏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