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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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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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21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楊XX,男,漢族,諸暨市人,住諸暨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溫州市鹿城區-6幢201-1室、南浦路179號。
負責人:黃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斯XX,系公司員工。
原告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為大地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被告大地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斯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應賠付款項669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維權造成的誤工費、交通費計15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在小區發生交通事故,原告發現停放在陶朱街道上海城18幢3單元樓下的浙D×××××小轎車車燈被撞,遂向諸暨市工業新城派出所報案,被告于當日不久來到現場拍照勘察。當天原告將車輛委托諸暨市寶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修理,為此原告共花去修車費等共計27843元。然被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共計賠付21144元,剩余6699元款項未予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大地保險公司答辯稱:一、涉案車輛向被告投保了車損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6日,事故發生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被告已經支付了15633.10元。二、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誤工費等無依據,不予賠付,對事故發生經過無異議,原告停放車輛被撞,但未明確責任方及責任認定,根據車損險的保險性質及車損險條款第六條的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按照其自身責任承擔賠付責任,責任免除除外。本案中僅有派出所的證明不能確定賠償責任,原告認為自己無責,要求被告在車損險范圍內代為賠償,根據保險條款,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責任方是誰,在實務操作中,這個情況保險公司只在車損險范圍內賠付70%。且在保險業的發展及改進過程中,針對該30%的差額,提出了附加險,即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但本案中,原告未投保該險種,故答辯人按70%賠付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主張誤工費無法律依據,原告車輛系家庭自用轎車,不存在誤工情形。
原告楊XX對其起訴主張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
1.諸暨市工業新城派出所證明一份,證明原告車輛被告被撞的事實。被告質證無異議。
2.車輛賠款征求意見函一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征求賠款金額。被告質證無異議。
3.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各一份,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的事實。被告質證無異議。
4.出門單一份,證明原告車輛在寶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的事實。被告質證無異議。
5.發票兩份,證明原告為修車花去修理費27843元的事實。被告質證無異議。
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提交證據如下:
6.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不計免賠險。原告質證無異議。
7.工業新城派出所證明一份,證明原告的車輛是停放時被撞的,沒有找到第三方。原告質證無異議。
8.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一份,證明保險條款約定無法找到第三方時保險公司按照70%賠付。原告質證認為,被告沒有把保險條款拿給原告看,也沒有口頭告知相關的條款內容。
對上述證據,本院認證如下: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諸暨市工業新城派出所證明、車輛賠款征求意見函、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出門單、發票等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對被告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工業新城派出所證明等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被告提交的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本院認為,該份證據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下列事實:
2019年4月15日,原告楊XX的姐姐楊華在上海城18幢3單元樓下駕駛浙D×××××號小型轎車倒車過程中撞到了一輛卡車,尾燈和車身的油漆受損。2019年4月16日,原告楊XX發現停放在上海城18幢3單元樓下的浙D×××××號小型轎車車燈被撞,后向諸暨市工業新城派出所報案,被告大地保險公司于當日來現場拍照勘查。當天原告將車輛委托諸暨市寶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共花去修車費27843元,被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賠付了21144元。
另查明,原告楊XX所有的浙D×××××號車輛在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且本次保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內。
再查明,大地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第(二)款載明,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
本院認為,楊XX所有的浙D×××××號車輛向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該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而受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應當對車輛損失承擔理賠責任。原告楊XX起訴要求被告大地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支付支付剩余應賠付款項6699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大地保險公司辯稱根據車損險的保險性質及車損險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故可主張30%的絕對免賠率。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現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即原告就該免責條款履行提示并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不生效,即被告大地保險公司仍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對被告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另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部分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支付原告楊XX保險賠償金6699元,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依法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楊XX負擔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酈武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黃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