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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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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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256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王XX,女,漢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理人:沈X乙,系原告丈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甲,浙江和義觀達(慈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男,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
主要負責人:張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泉,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安徽省阜陽市遠大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X與被告楊XX、、安徽省阜陽市遠大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運輸公司)、白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582125.62元、誤工費34320元、護理費932745元、交通費4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600元、營養費7200元、殘疾賠償金120268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6223元、精神撫慰金60000元、醫療輔助費12000元、鑒定費4800元合計2875293.62中的120000元(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超出交強險部分2755293.62元的60%即1653176元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判令被告楊XX、被告遠大運輸公司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準許原告撤回對白XX的起訴,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法定代理人沈X乙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甲、被告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泉、被告遠大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相關情況:以下第一、二、三、四、七、九、十、十一、十四、十五項三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一、事故發生概況:
2018年9月27日6時許,被告楊XX駕駛皖K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慈溪市坎墩街道興鎮街自西向東行駛至擔山北路交叉口處時,與沿擔山北路自北向南行駛、由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倒地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和被告楊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二、原告情況:
原告系慈溪市坎墩街道沈五村農民,和丈夫沈X乙共同承包了2.213畝土地。其有一89歲的母親需與兄弟姐妹共七人共同撫養。事故發生后,原告被急送至慈溪市人民醫院搶救,診斷為重型顱腦外傷,腦疝,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額頂顳部硬膜下出血,兩側顆葉腦挫裂傷,顱內積氣,左側頭皮血腫,右顴弓骨折,左鎖骨骨折,肺挫傷,全身軟組織挫傷。原告之傷經本院委托寧波誠和司法鑒定所鑒定,該所于2019年12月9日做出甬誠司鑒[2019]臨鑒字第2550號鑒定意見書:1.原告王XX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腦疝,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額頂顆部出血,兩側顳葉腦挫裂傷等,后出現外傷性腦積水,經住院手術治療,目前神志不清,意識喪失,不能言語,鼻飼,四肢無自主活動,大小便失禁等,日常生活完全需要他人幫助護理,符合植物生存狀態的特征,評定其致殘等級為一級傷殘;2.護理依賴程度依照我國GA/T31147-2014《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的規定,王XX的護理依賴程度總分值0分,屬完全護理依賴(外傷參與度100%);3.建議王XX長期休養,營養期限建議為6個月;4.王XX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腦疝,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額頂顳部出血,兩側顳葉腦挫裂傷等,后出現外傷性腦積水,經住院手術治療,目前呈植物生存狀態;王XX已屬完全勞動能力喪失。
三、車輛及保險情況:
皖K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系被告楊XX所有、掛靠在被告遠大運輸公司名下。被告某保險公司系該車保險人,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5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四、醫療費:原告主張582125.62元。被告楊XX另外支付搶救時的醫藥費567.06元。
五、誤工費:原告主張14.3個月*2400元=34320元。對此,三被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沒有誤工損失。本院認為,原告受傷前從事農業勞動,有承包土地,故有勞動收入,現原告主張每月收入2400元至定殘前一天,符合實際。故本院予以認定。
六、護理費:原告主張住院期間215天雙人護理,出院后暫算15年計共計932745元(215*70780/365*2+15*70780*80%)。三被告認為,原告住院期間的雙人護理只有132天有醫院證明,其余83天無醫院證明,只認可132天需要雙人護理。出院后愿意支付5年的護理費。本院認為,住院期間一般應當一人護理,現醫院證明其中的132天需要雙人護理,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原告主張出院后護理15年的護理費,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情酌定為5年,如有需要可另行主張。對于原告按社平工資80%計算的護理費,不損害被告的權利,本院予以認可。故本院對原告護理費確認為:132*70780/365*2+83*70780/365+5*70780*80%=350409元。
七、交通費:4600元。
八、營養費:原告主張6*1200=7200元。三被告認為過高。本院認定為6*900=5400元。
九、住院伙食補助費:8600元。本院已經對原告進行釋明,原告仍以每天40元的標準計算。本院予以照準。三被告無異議。
十、殘疾賠償金:1202680元。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26223元,5*36712/7=26223元。
十二、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60000元。三被告提出異議,認為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確定金額。本院認為,根據原告的傷情及過錯程度,精神撫慰金應為50000*60%=30000元。
十三、醫療輔助費:12000元。三被告認為,發票上沒有載明具體的器具。經原告解釋,這些器具系原告出院后需使用的醫療床、氧氣瓶等必須使用的器具。故本院予以認定。
十四、鑒定費:4800元。
十五、被告楊XX支付了原告住院時的部分生活品費用401元。
十六、上述費用合計損失2262125.68元。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賠償原告醫藥費10000元。被告楊XX另外已經賠償原告17000元。
裁判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依照相關規定由侵權人賠償。根據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與被告楊XX負事故同等責任。故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予以賠償120000元。根據過錯責任,余款2142125.68元的60%即1285275.4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中賠付500000元,不足部分785275.40元,由被告楊XX賠償。被告遠大運輸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原告主張被告遠大運輸公司對被告楊XX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天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X110000元(已扣除先行賠付的1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500000元;
二、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天內賠償原告損失767307.34元(應賠償785275.40元,已扣除被告楊XX先前支付的17968.06元);
三、被告安徽省阜陽市遠大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楊XX的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0379元,原告王XX負擔2263元,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600元,被告楊XX、安徽省阜陽市遠大運輸有限公司負擔451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沈曉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書記員 陳依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