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X與陶XX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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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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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1460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牟X,男,漢族,住重慶市巴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重慶市江津區珞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XX,男,漢族,住重慶市忠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巴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3903440XXXX。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X,重慶市江津區凱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牟X與被告陶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于2020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牟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陶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牟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6684.12元、誤工費6830.60元、護理費2400元(120元/天×20天)、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200元(60元/天×20天)、交通費500元,以上合計17614.72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23日7時40分,被告陶XX駕駛車牌號為渝CXXXXX的小型汽車從玉觀方向往珞璜方向行駛。行駛至津東汽修路段左轉彎時,與原告牟X駕駛的從珞璜方向往玉觀方向行駛的車牌號為渝CXXXXX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牟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陶XX負全部責任,原告牟X無責任。原告牟X傷后經重慶市江津區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日后出院。被告陶XX駕駛的渝CXXXXX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因未就事故損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原告牟X合法權利,特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被告陶XX辯稱,對事故的責任劃分無異議,其駕駛的渝CXXXXX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被告陶XX駕駛的渝CXXXXX小型汽車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于原告主張損失部分,醫療費認可6675.12元;不認可誤工費,即使需要計算誤工費,工資標準應以原告牟X實際領取工資金額3930元/月計算,出院醫囑和門診診斷證明只是要求避免體力勞動,并非完全要求休息和不能勞動,因此出院后的誤工費不應計算;原告牟X實際住院天數為19天,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照19天計算;交通費主張過高,請求法院酌情降低。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23日7時40分,被告陶XX駕駛車牌號為渝CXXXXX的小型汽車從玉觀方向往珞璜方向行駛,行駛至津東汽修路段左轉彎時,與原告牟X駕駛的從珞璜方向往玉觀方向行駛的車牌號為渝CXXXXX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牟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陶XX負全部責任,原告牟X無責任。原告牟X傷后送往重慶市江津區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9天后出院,經診斷為下肢撕脫傷、全身多處軟組織傷、下肢組織缺傷。出院醫囑:門診隨訪,建議患肢禁止體力勞動,1周后復查。2019年8月18日復查,醫生處理意見:建議患肢避免體力勞動一周,不適隨訪。原告牟X共花費醫療費6684.12元。原告牟X系天津友聯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職工,從事駕駛員工作,每月實發工資3930.28元。
被告陶XX駕駛的渝CXXXXX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時,被告陶XX持有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行駛證。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陶XX、某保險公司對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牟X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陶XX予以賠償。
原告牟X的損失核定如下: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病歷以及醫療費票據,本院確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醫療費6684.12元。原告住院19天,護理費酌情按照120元/天計算為22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酌情按60元/天計算為1140元。誤工費,根據醫囑誤工期限計算為33天,誤工費計算為4323(3930元/月÷30天/月×33天)元。原告因本次事故就醫必定產生交通費,根據其傷情和治療情況,酌情支持200元。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共計產生損失14627.12元。
綜上,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牟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14627.12元。
二、駁回原告牟X對被告陶XX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牟X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被告陶XX負擔。原告牟X預交案件受理費120元,本院予以退回。限被告陶XX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陳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黃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