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甲與某保險公司、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滬0112民初4001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劉X甲,男,漢族,戶籍地山西省。
法定代理人:劉X乙(系原告之父),戶籍地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行署巷財政局家屬院1-401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段XX,男,漢族,戶籍地河南省。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駐馬店市。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甲訴被告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甲之委托訴訟代理周X、孫X,被告段XX、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對原告以下各項損失:醫療費人民幣(幣種下同)499,482.85元(上述費用系截止至2019年10月8日原告已發生的醫療費用,且已包含外購藥費以及住院期間實際發生的伙食費、飲食費,故原告不再另行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全額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80%,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段XX賠償80%,并扣除被告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各墊付的1萬元,律師費5,000元由被告段XX全額賠償;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4日01時35分許,被告段XX駕駛牌號為豫LXXXXX小型轎車(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行駛至上海市閔行區康華路康林路西約100米處時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本起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處理,認定被告段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發后截止至2019年10月8日原告已發生醫療費499,482.85元。事發后被告段XX及某保險公司各為原告墊付錢款1萬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現原告傷勢嚴重,仍需繼續治療,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訴訟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段XX承擔律師費的主張。
被告段XX辯稱,對事故內容、經過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超出及不屬于保險限額部分的損失同意依法承擔80%的賠償責任。事發后其已為原告墊付了1萬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醫療費憑據金額確認為499,482.85元,關于非醫保費用由法院依法認定。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內容、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其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全額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同意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80%。事發后其已為原告墊付1萬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對醫療費憑據金額確認為499,482.85元,但要求扣除非醫保費用。因原告沒有另行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故原告住院期間實際發生的伙食費(或飲食費)不需要在醫療費內扣除,同意在醫療費中予以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4日01時35分許,行人劉X甲沿本市閔行區康華路由東向西行走至近康華路XXX號門口處倒地,稍后被告段XX駕駛牌號為豫LXXXXX小型轎車(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沿康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康華路康林路西約100米處時,小型轎車車底與倒地行人肢體發生碰撞,致劉X甲受傷,構成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公安機關處理,認定被告段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牌號為豫LXXXXX小型轎車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均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處,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其中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為50萬元,含不計免賠率險。
事發后原告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門急診及住院治療,截止至2019年10月8日已發生醫療費499,482.85元(已包含外購藥費以及住院期間實際發生的伙食費、飲食費)。
事發后,被告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均為原告各墊付錢款10,000元。
以上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單、病歷、放射診斷報告、出院小結、病人明細費用匯總清單、病人結賬費用清單、醫療費收費票據、交納用血互助金通知書及用血互助金收據、處方箋、外購藥發票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所證實。
本院認為,法律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現本起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段XX負事故主要責任,又因被告段XX系機動車一方,原告系行人一方,故對原告因本事故所致合理損失應先由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超出及不屬于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責賠償80%,超出及不屬于保險限額以外的合理損失再由被告段XX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醫療費499,482.85元,均系原告的實際損失,且與本案直接相關,應計入賠償范圍,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非醫保費用應予扣除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上述金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91,586.28元,共計應賠償401,586.28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先行墊付的10,000元,實際還應賠償原告391,586.28元。被告段XX先行墊付的10,000元,應由原告予以返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甲醫療費合計人民幣391,586.28元(此款已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10,000元);
二、原告劉X甲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段XX人民幣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人民幣3,511.89元,由被告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潔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王文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