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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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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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民初275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聶XX,男,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項X,浙江信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
負責人:洪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戎XX,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聶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保寧波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審理中,被告人保寧波公司申請對車輛損失等進行重新評估,本院依法委托有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書后,本案于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聶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項X、被告人保寧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聶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人保寧波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212436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4月、5月,聶XX以自己所有的豫NXXXXX號/豫NXXXXX號車輛在人保寧波公司處投保了車輛商業(yè)險和公路貨物運輸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分別為81300元、90160元,貨物保險金額為50000元,廂體30000元。2017年5月3日,駕駛員高尚軍在諸暨市天基建材廠發(fā)生車輛側翻,造成車輛損壞。側翻后車輛發(fā)生機油、柴油滲漏造成魚塘污染、車上貨物煤損失、機耕路損壞。事故發(fā)生后,聶XX向人保寧波公司報案,人保寧波公司派員對事故情況進行了解并對車輛損壞情況進行了拍照,后再無任何結果。該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報廢。另外,對于車上貨物煤及魚塘等損失,聶XX已經賠償。
人保寧波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定書所記載的內容無異議。豫NXXXXX號車輛在其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額為81300元)及第三人責任險(保額為150萬元),以上兩個險種均包含不計免賠;豫NXXXXX車在其公司處投保了國內公路運輸定額定期險,貨物保額為5萬元,廂體保額為3萬元,同時約定每車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或損失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因聶XX主張的車廂和貨物損失的10%已經超過1000元,故應當按照損失的10%予以扣減;豫NXXXXX車在其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額為90160元,含不計免賠。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魚塘損失和評估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車廂、主車、掛車的損失應當以重新評估結論為準,施救費過高。
聶XX圍繞訴請向本院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強險保單復印件、商業(yè)險保單復印件、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單復印件,掛靠協(xié)議、車輛登記合同、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從業(yè)資格證復印件,紹興市柯橋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意見書、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fā)票,諸暨廣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汽吊費發(fā)票,章建奇的身份證復印件、收條等證據材料。人保寧波公司為證明自己的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交投保單復印件、特種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復印件、投保人聲明、商業(yè)險保單復印件、商業(yè)保險條款復印件、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單復印件、投保單復印件等證據材料。本院依職權出示諸暨冠信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二手車鑒定評估報告書及評估費發(fā)票。上述證據經庭審出示、質證,原、被告雙方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均作為有效證據予以認定,至于證據的證明力則在分析說理部分一并予以闡述。
經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聶XX系豫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NXXXXX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的實際車主。豫NXXXXX號牽引車在人保寧波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5月27日0時起至2017年5月26日24時)及商業(yè)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額為813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15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2月22日11起至2017年5月26日24時);豫NXXXXX車在人保寧波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額為9016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5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及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險(其中貨物保額為50000元,廂體保額為3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5月3日0時起至2018年5月2日24時)。
2017年5月3日20時9分,高尚軍駕駛被保險車輛在諸暨市天基建材廠地方,未確保安全,車輛側翻,側翻后發(fā)生機油、柴油滲漏導致路邊魚塘污染,造成魚塘、車輛、車上裝載物以及機耕路(魚塘、機耕路所有人為案外人章建奇)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高尚軍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聶XX為施救車輛支付拖車、汽吊費29998元。經原告委托,紹興市柯橋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價格評估意見:豫NXXXXX號車輛維修價值大于實際使用值,已無維修價值建議報廢;豫NXXXXX車的損失價值56858元、車廂損失價值36315元;車上貨物煤損失4900元。原告為本次評估支付評估費2280元。經原告委托,諸暨廣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事故造成機耕路、農田、魚塘損失價值6800元。原告為本次評估支付評估費300元,并已向機耕路、農田、魚塘的所有者章建奇支付賠償款6800元。
審理中,經人保寧波公司申請、本院委托,諸暨冠信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價值評估報告:2017年5月3日,豫NXXXXX號牽引車/豫NXXXXX車損失價值為128493元(其中豫NXXXXX號車已無修復價值,應予報廢,扣除殘值后的實際損失為78780元,豫NXXXXX車損失為30813元,豫NXXXXX車廂損失為18900元)。為此,人保寧波公司墊付評估費8300元。
另查明,人保寧波公司的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投保單上載有特別約定“每車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或損失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該份投保單上有投保人的蓋章確認。
本院認為,豫NXXXXX號牽引車/豫NXXXXX車在被告人保寧波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國內供貨貨物運輸定期定額險等險種,現(xiàn)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情形屬于承保責任范圍,人保寧波公司理應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聶XX作為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合理合法,應予支持。人保寧波公司辯稱魚塘的損失系因污染導致,屬于保險合同第二十五條所約定的免責事項,故對魚塘的損失不予賠償。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事故認定書的記載,系因被保險車輛側翻發(fā)生機油、柴油滲漏導致魚塘污染,造成魚塘損失,故損失的直接原因為交通事故,根據保險近因原則,魚塘的損失應當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對人保公司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由本院依法委托的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程序合法,故法院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的證明效力應高于聶XX在起訴前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評估結論,據此本院認定豫NXXXXX號牽引車/豫NXXXXX車的損失價值為128493元。車上貨物煤的損失金額經紹興市柯橋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為4900元,雖然人保寧波公司對此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故本院對該金額予以確認。施救費、評估費是聶XX盡施救義務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鑒于聶XX自行委托所得的車損金額與法院委托重新評估的金額有差距,故本院酌情支持車損評估費為2000元。人保寧波公司雖對施救費金額提出異議,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故本院根據聶XX提供的施救費發(fā)票確認施救費為29998元。本次事故造成第三人魚塘、機耕路等損失共計6800元,現(xiàn)聶XX已就上述損失向第三人作出了賠償,故有權要求人保寧波公司進行賠付。經審核,聶XX因本案產生的合理損失有:豫NXXXXX號車損失78780元,豫NXXXXX車損失30813元,廂體損失18900元、車上貨物煤損失4900元、魚塘、農田損失6800元、評估費2300元(2000元+300元)、施救費29998元,以上損失合計172491元。根據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投保單的特別約定,每車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或損失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而人保寧波公司已就該免責事項盡到了提示及明確告知義務,故該特別約定依法有效。本案中,豫NXXXXX車的廂體及貨物損失已超過1000元,故應當實行10%的免賠率。綜上所述,人保寧波公司應在所承保的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險和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險限額內賠償聶XX170111元[78780元+30813元+6800元+2300元+29998元+(18900元+4900元)X90%]。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應支付聶XX保險理賠款170111元,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駁回聶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87元,依法減半收取2243.50元,由聶XX負擔373.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870元;重新評估費8300元,由聶XX負擔10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72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諸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吳宵瑩